非常案件 迄今为止,大概没有一起案件像“万里大造林”案这样“奇”和“怪”。涉及3万余名客户,涉案金额将近13亿元,而且在案发以后,还有不少客户为万里大造林公司鸣不平。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万里大造林公司实施的传销犯罪活动极具隐蔽性、伪装性。
只有深入了解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公司状况、经营模式,着眼其自成立之初到恶性膨胀被依法查处的每个阶段、每次变化、每个历程,我们才能真正透过其虚假宣传造成的表象和形式看到其暗藏的传销本质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金字塔结构,返点提成,团队计酬,巨额广告费,家族公司,肆意挪用,资金链条濒临崩溃……铁一样的证据证明,万里大造林只是个投资神话,是神话,就终有回到现实的一天。
2008年12月31日上午9点30分,原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10名被告人非法经营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涉案金额达12亿7千多万元,涉及到全国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万多人。包头中院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等10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相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被告人刘艳英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被告人吴国庆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以相应罚金。
在此案判决之前,人们了解更多的是案外的情况,比如明星代言、政府作不作为、有关部门的荣誉评选等等,而对案件本身涉及甚少。为了全面揭秘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件,进而引起广大群众对类似投资骗局的警觉,记者近日从办案部门详细获悉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本质 购林人将购林款全部打到万里大造林总公司或陈相贵个人的账户上,总公司每月根据分公司上报的总销售业绩给各分公司提成。证据证实,万里大造林公司各层级业务人员均从被发展、介绍的购林人的购林款中提取了一定点位的报酬,销售主任以上各级销售人员还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团队管理津贴。
公诉部门在开庭审理时指控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以传销的手段销售林地,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件证据表明,2002年9月以来,陈相贵、刘艳英先后策划成立了辽宁万里速生丰产林以及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等系列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依托,以收取信誉保证金、规定销售任务量以及要求设立和加入时认购一定数量的林地等作为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陆续在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河北、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自治区建立、发展了众多的分支机构,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林地销售。
这些销售机构一般以分公司、办事处的形式出现,有些地区的分公司下设咨询处、咨询部等;这些分支机构内部又设若干部长,部长下设若干名经理,经理下设若干名业务员,有的还增设了销售主任的层级。购林协议基本达成后,购林人将购林款全部打到万里大造林总公司或陈相贵个人的账户上,总公司每月按分公司上报的总销售业绩,以规定的10%至26%不等的返点比例给各分公司提成,并按不同层级业务人员点位复式计算,将每人的业绩提成款以佣金、月薪、底薪、管理津贴、业绩工资等名义直接打入分公司或销售人员银行卡上,其余部分成为分公司承包人和股东的利润。
证据证实,万里大造林公司各层级业务人员均从被发展、介绍的购林人的购林款中提取了一定点位的报酬。此外,销售主任以上各级销售人员还提取了一定比例的团队管理津贴。司法会计鉴定表明,在购林款中有205520841.44元用于发放销售提成,还有相当数量的销售提成是通过虚列电话费、汽油费等生产消耗性支出计入生产费用的。与此同时,万里大造林各分公司普遍制定了各级销售人员以销售业绩和发展下线人员规模为依据的晋级、考核标准。经过这样的逐级发展,万里大造林公司最终形成了多层级的利润提成营销模式。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万里大造林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属于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
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以传销的方式销售林地过程中,陈奇、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黄迎利、邹树芝、董君等人自觉地或在陈相贵具体指派下,积极协助陈相贵、刘艳英制定传销政策,参与传销管理;或积极组织建立分公司等传销分支机构,直接发展传销团队并销售了数量特别巨大的林地,且均从中获取了巨额提成。
伪装 5443万余元的巨额广告费,打造了一个超级优秀的领导、一个超级实力的公司和一个超级美好的投资未来。在质疑越来越多的时候,万里大造林公司还及时制定对策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试图掩饰其经营方式上采取的传销手段。
陈相贵等人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大肆进行林地传销,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翻开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宣传广告,那些葱郁的绿色和高额的回报让众多林业知识匮乏的投资者眼前一亮。“替河山填锦绣,把国土绘丹青”、“建设绿色万里长城,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等字眼,在人类生存环境日益遭受侵害的今天,是何等的美丽与高尚;“坐在家里数钱,不如天天树生钱”、“投资26600元林地,8年后收获60000-120000元”、“零风险、高回报”这些字眼,又是何等的具有诱惑力。他们的广告宣传牢牢抓住了普通群众期望物质与精神能够双重收益的心理,将遥远的期待利益偷换为现实利益,让老百姓不知不觉走入了耀眼的功德投资陷阱。
案件证据显示,万里大造林公司宣传承诺的林木蓄积量根本没有科学依据,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管护人员不固定、不具备专业知识,而收取的管护资金又已大部分支出根本无法完成管护任务的现实面前,其大肆宣传的蓄积量根本是纸上谈兵。这一点,就连万里大造林公司自己聘请的、所谓的林业专家顾问也不得不承认。
内蒙古林业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专家的调查结果表明,万里大造林公司内蒙古地区林地没有一亩能在8年管护期到后达到其宣传承诺的12立方米蓄积量。这一调查结果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明确证实了万里大造林公司对其自植林地的虚假宣传。
然而,虚假宣传仅仅是陈相贵等人传销林地的手段之一。最为高超的是,陈相贵在香港注册了空壳公司作为公司实力的体现来虚夸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实力。他还不惜重金购得多项荣誉,利用与国家领导人的接触、合影,甚至用将自己打造成影视名人等方式千方百计抬高自身形象,以此增加人们对其的信任度、信赖度甚至是信仰度。同时,一些名人也被陈相贵所用,成为万里大造林公司林地传销活动迅速蔓延的催化剂。经查,陈相贵先后投入了5443万余元的巨额广告费进行虚假宣传,使媒体效应、名人效应在其传销活动中得到充分发挥,导致越来越多的购林者丧失了投资的风险警惕。
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陈相贵以万里大造林系列公司为依托进行的经营模式就是传销活动。然而,有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却对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行为产生了迷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因为万里大造林公司实施的传销犯罪活动极具隐蔽性、伪装性。
据了解,万里大造林进行具体传销活动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成立途径:其一,由万里大造林公司直接投资,由陈相贵的亲属、亲信经营;其二,以承包者交纳信誉保证金并购买一定数量林地为条件,在确保一定任务量的前提下承包经营。然后以提成的方式团队计酬,获取非法利益。
据办案人员介绍,这里的信誉保证金和购买林地的要求,其实质就是加入传销组织的“入门费”,因为有这部分费用的交纳才能进一步促进和刺激分支机构努力发展传销团队,努力完成承包协议规定的任务量,迅速扩大其传销活动的发展。而团队计酬的提成方式让巨额获利成为销售人员极力发展下级业务人员、极力扩展林地销售业务量的推动力。万里大造林公司的林地销售款项全部由陈相贵、刘艳英等掌握、分配,陈相贵的家族成员也因此而大量占有、使用了投资者的购林款。
此外,万里大造林公司通过对不同级别经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出版所谓陈相贵充满理想主义、忧患意识、人文关怀的日记,通过公司的文化报刊的内部发行,通过各级传销团队的所谓项目说明会,打造了一个超级优秀的领导、一个超级实力的公司和一个超级美好的投资未来。陈相贵及万里大造林公司也因而笼罩着崇高理想的光辉,此耀眼的光芒麻痹着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各级传销团队,让他们在陈相贵“与我同行,必有所获”招牌式口号的蛊惑下,坚定不移地跟随陈相贵所谓的理想、事业不断发展着万里大造林的传销犯罪活动。
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传销活动愈演愈烈的过程中,曾经不断出现质疑和问责的声音。面对这种情况,万里大造林公司及时制定对策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试图掩饰其经营方式上采取的传销手段。从合同格式内容的不断调整到传销分支机构的整合;从万里大造林公司统一收取购林和管护款到管护资金单独由万里大农业公司收取;从直接发放提成、管理奖、股东奖到注册技术服务公司以技术咨询费掩盖提成性质;种种变化让人看似其在不断规范经营模式,但其实质却是换汤不换药,仍然是虚假宣传,仍然是传销模式,仍然改变不了万里大造林公司最终利益的最大追求,仍然改变不了购林者最终的投资结局。
案件中大量证人证言表明,如此的经营模式让各地业务人员在人群聚集的公园、广场、街道中心等地四处奔波、散发宣传单,反复游说推销林地,有的业务员甚至努力说服自己的亲朋好友购买林地,甚至有的购林人自己购买林地后也被发展为传销业务员进一步现身说法推销林地。而有些销售业务人员一旦获取巨额提成后即离开大造林公司,有的分支机构因为利益分配的不平衡而相互争抢销售市场。这样的销售模式严重侵害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并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危害 坐在塔尖上的陈相贵、刘艳英将购林款随意支配,陈相贵的亲属们也因为在各地所谓的股份而坐享其成,收获着非比寻常的巨大利益。据查,万里大造林公司账面的收入与实际购林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相差竟达46385929.20元,至今尚有35989609.20元下落不明。
陈相贵以家族成员为核心的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显示,陈相贵最初成立的辽宁万里速生丰产林有限公司投入的资金只有264万元,其余是折合336万元的车辆洗衣粉等。林地传销活动开始后才大量增资。2004年1月成立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时,从辽宁万里大造林公司转入了部分售林款。而后陆续成立的系列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是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借款或串账而来。
万里大造林公司的传销活动最猖獗的时候,其传销分支机构以扁平化的发展形式急剧扩张,一度达到百余家,遍布半壁中国,特别是东北、华北地区的城市,几乎都有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影子。万里大造林系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陈相贵就是其子女,所谓股东也全部是陈相贵的亲属,各级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均为陈相贵家族的成员、亲属、朋友。万里大造林公司其实就是一个家族式公司。
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陈姓家人随意支配资金。账面显示,本案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陈达、陈井刚、陈奇、陈晶以及陈相贵的儿子陈成、陈苗苗、妻子高林芝等亲属14人共计转移、借用公司资金高达7048万余元,直至案发,尚有59303908.9元未归还。而陈达、陈井刚等人用各类作废发票、假发票、过期发票等报销各种借款10516723.14元。而万里大造林公司账面的收入与实际购林合同所记载的金额相差竟达46385929.20元,除转入陈相贵、刘艳英等人银行卡的资金外尚有35989609.20元下落不明。
最为触目惊心的是,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资金链条濒临断裂。司法会计鉴定表明,其尚欠各地农牧民1亿余元的土地租赁承包费。而公安机关在查处本案时,在万里大造林系列公司冻结的全部资金仅仅是1.8个亿。这点资金根本无法维系今后六年多万里大造林公司日常费用以及购林群众购得林地的正常管护。至此,陈相贵万里大造林的神话已经走到了边缘,而其传销活动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也愈来愈凸现。
当陈相贵及其家属坐着用投资者的购林款买来的豪华奔驰、悍马、公羊房车等高级汽车、甚至包专机出行时,陈相贵口口声声标榜的“干干净净做人,实实在在做事”又该从何说起呢!
包头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吴国庆、陈达、陈井刚、陈晶、陈奇、黄迎利、董君、邹树芝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起到了策划、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其他8名被告人在整个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小于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系从犯。被告人陈井刚、陈晶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报记者史万森)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