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天竺、李梦静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上个月,郑小姐发现自家居民楼旁搭了个房子,而且总有人进进出出,询问了其他居民,得知房子是物业公司搭的,用来出租给小区以外的人。
郑小姐认为物业公司不能未经居民同意就擅自在居民楼旁搭建房屋,而且出租所得的租金也不能进了物业公司的腰包。郑小姐希望能与物业协商,但是物业公司并不理会。郑小姐来所咨询:物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赵天竺、李梦静律师评析:首先,依据《物权法》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小区的公共用地部分所有权由全体业主共有,而并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其次,依据《民法通则》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实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物业公司私自在居民楼旁搭建房屋并且出租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用地的所有权。如果业主不同意物业公司在楼旁搭建房屋,则物业公司理应拆除。如果属于违章建筑,则居民可以向规划部门或城管部门举报,要求其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和处罚。再次,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第二款:“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居民楼旁房屋的租金属于法定孳息,因没有明确约定,则应依照交易习惯,归所有权人取得。楼旁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租金应由全体业主支配。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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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