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规定中的义务,在舆论中长期被作为美德来宣扬,一些官员就会在潜意识中,把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理解成可为可不为,久而久之,公众的权利就难以保障。 1月8日《楚天都市报》报道,日前,武汉市市长阮成发在听取市人大代表们的意见时,面对来自汉阳代表团的代表胡明荣的质问,做了三次检讨。
这引起了报道此事记者的感慨,特意写了一篇题为“代表的腰杆与市长的胸怀”的手记,赞叹“一个市长的胸怀,由此可见一斑”。
老实说,这位记者的感慨也让我十分感慨,因为通观胡明荣代表与市长的对话,市长的道歉无非是“你这个问题问得好,我得做检讨”等“首长惯用语”。对胡明荣提出的“武汉新区开发,使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迁离家园,可我们的政府工作报告,为什么没有一个字提到失地农民”等关键问题,却仅仅用“市政府将会做专题研究”一笔带过,并未正面回应。这本是极为寻常的场面,而记者却如此感慨,如果不是自作多情,则表明本应是寻常的场面已变成了罕见的场面,这倒真让人有点感慨。
不过最让笔者感慨的,还是记者用了“胸怀”一词。给人的感觉是,市长面对人大代表的质问,没有勃然大怒或拂袖而去,就是一种了不起的优秀品格,需要我们赞颂。这表明,这名记者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了解。
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各地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各级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都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报告工作。这就意味着,市长作为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是一项起码的义务,如果做得不好,理应向人大代表作出检讨或致歉,并且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弥补。因此,既然是法律规定,也就无所谓“胸怀”不“胸怀”了。一用“胸怀”这个词,事情反而暧昧起来了,似乎市长向人大代表致歉是一种高尚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了。
笔者在这里指出“胸怀”这个词用得不妥,并非要和记者抠字眼,而是想说,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如果要从“纸上的规定”变成政治生活中的现实,就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也就是说,舆论中倡导的价值,必须和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价值相一致,如果法律规定中的义务,在舆论中长期被作为美德来宣扬,一些官员就会在潜意识中,把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理解成可为可不为,久而久之,公众的权利就难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