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月9日下午2时30分,中国人大网显示,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已达45852条。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追偿。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将惠及亿万劳动者
探寻社会保险法草案一条规定的幕后故事 本报记者 刘宏
今年37岁的农民工张祥(化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有关工伤保险先行垫付制度的规定非常赞同。按照草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后如果工人受了工伤,即使老板没给上保险,也不给看病的钱,这个医疗费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要是早点有这规定,我的伤可能也不会因没钱动手术而拖到现在了。”两年前在工作时踝骨受伤的张祥说:“大夫说病拖得太久了,骨头要分开重新接,手术费至少需要四五万元,然而直到现在大部分应该得到的赔偿还没能从老板那里要来。”
现在张祥己经回到了甘肃省镇原县农村老家。他有一对双胞胎孩子,爱人在家边种地边照看他们,但地里收成一直不好,今年又遇上干旱,总共只收了200斤麦子。“出去本想着挣俩辛苦钱儿,没想到瘸着条腿回来了。”
苦苦维权两年 至今未拿到手术费 受伤前张祥在北京一家建筑工地干的是吊车工,就是负责把工地上的钢筋捆、钢结构等挂到吊车钩上,再由吊车司机运到指定位置。2006年10月的一天,由于司机操作失误,致使吊车上的钢筋捆撞倒了张祥,造成他踝骨骨折。
“当时老板把我送到医院后只是草草处理了一下,没过多久我就感觉伤处越来越厉害,最后右脚疼得连路都走不了了。这时再去找老板,老板已经不愿给掏钱治病了。听说是因为老板没给我上工伤保险,按规定钱全得由他出,他是想把这个钱赖掉。”张祥告诉记者,直到2007年3月他才听人说北京有个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地方,找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想到这官司打了将近两年时间。
考虑到手术费太高,张祥就忍着病痛,想等拿到赔偿后再做手术,没想到由于时间拖得太久,又引发了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伤情越来越严重。
“这种案子我们一般先跟老板协商看能不能私下解决,要回做手术的钱,因为打官司会拖很长时间,但老板那边态度强硬。”代理张祥案的工作站律师邵宗良告诉记者,他们只好让张祥先去石景山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因为张祥有个工作证,老板也只好承认他的工伤。等到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已是2007年7月,他的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7年7月中旬,张祥去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开始了一场官司拉锯战。
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支持了张祥赔偿7万多元的请求。2007年11月老板又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时老板说只给4万元,但4万元连手术费用都不够,当时我只想再加两千,但老板不同意,还说如果现在不要这个钱,将来一分钱都拿不到。”张祥委屈地对记者说。
2007年12月一审判决老板付给张祥69000元,接着老板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张祥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
然而事情没有结束,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又遇到了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新法定代表人又因为回老家联系不上。经过法院辗转协调后,直到上个月底才为张祥要到25000元的赔偿金。
“我来北京打工15年了,还没遇到过这么黑心的老板,人都病成这样了,看病的钱都不愿给。”去年将弟弟张祥带来北京打工的张磊告诉记者,因为弟弟行动不方便,这两年他都记不清自己为这个案子往劳动局和法院跑了多少趟。
降低维权成本 医疗费用先行垫付 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只有一句话,背后却是很多人多年的推动。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就是其中一个。
1月8日,记者在丰台区丰北路一栋简陋的小楼里见到佟丽华时,他刚给工作站的律师开完会。他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就是:“太值得庆贺了,我们为社会保险法草案中这条能为无数劳动者带来实惠的规定欢欣鼓舞。”
“我们工作站受理的工伤案子,90%以上单位都没给工人上工伤保险,这经常会使那些受了伤的农民工得不到及时治疗。很多农民工病情本来没那么重,结果后来出现很多并发症,病情恶化加重,有的甚至有生命危险。不仅劳动者的个人生活难以为继,全家都可能因此而陷入困境。”佟丽华告诉记者,农民工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来追讨工伤治疗费和赔偿金,援助机构、法院等社会组织和司法机关也要支出相应成本,而这些维权成本最终并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早在2007年3月,对工伤保险问题进行过长期研究的佟丽华就与工作站的另外两名律师一起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专门就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等问题进行了沟通。希望能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一些他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2008年2月,佟丽华再次专门就此问题与该部门进行了沟通。
“可以说我们是以大量的农民工工伤案件为基础进行实证研究,为有关部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科学的法律政策提供了依据。”佟丽华说,他们提出的意见也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佟丽华介绍说,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难、赔偿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法草案新的立法模式将农民工自己维权,变为政府对不法企业处罚。政府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在调查劳动关系、追缴治疗费、进行行政处罚等方面都要方便得多。”
风险共同承担 发挥保险基金功能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表面上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于用人单位。结果是国家不管、用人单位推托,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了受伤农民工身上。”佟丽华说。
“而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够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
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从表面上看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实际上这种风险和压力完全可以避免。根据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如此一来,社保部门通过直接从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划扣工伤医疗费,或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或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相应财产,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执行,是能够确保及时追缴单位欠付的医疗费的。对此,佟丽华还建议,对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在追缴其应缴纳数额外,还可以向其追缴滞纳金,甚至追缴按照欠缴数额一定比例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这样既可以增加社保部门的资金,还可以对逃避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
草案仍需细化 支付时间有待规定 在电话中,张祥问了记者一句话:“有了这个国家先垫钱的制度,那农民工受了伤马上就能治了吧?我这算轻的,有些重伤农民工兄弟因为拖时间最后截肢的、有生命危险的也很多。”但医疗费垫付时间在草案中并没有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时间需要明确。”佟丽华说,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能否得到及时治疗非常关键,如果医疗费不能及时落实,法律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他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周之内支付;或者社保部门与工伤医疗指定医院合作,对工伤职工先行治疗,之后由社保部门向医院拨付治疗费。
对于这项制度其他需要细化的地方,佟丽华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前提是该事故为"工伤事故",由于农民工仍然大多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如果要求其先认定工伤后再支付医疗费,可能仍然需要几个月甚至一两年的时间,拖延了治疗。”佟丽华认为,在判断“工伤事故”这一关键环节方面,应当降低工伤职工的证明责任,有初步证据证明的,即可认定;不应当要求有法定的工伤认定书才能给付医疗费。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如何判断的问题,考虑到会出现有些用人单位找借口拖延支付医疗费,但在社保部门调查时却并不承认的情况,佟丽华建议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可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定时间内,如三天,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医疗费的,即可认定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由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在建筑领域中,比如工伤发生地在北京,但用人单位注册地却分布在全国各地。还有些单位虽然注册地在北京,但与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同一个统筹区域。究竟由哪边来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需要进一步明确。佟丽华认为,出于劳动者方便就医的考虑,应当在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部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
截至记者发稿前,张祥仍未接到法院通知去拿剩余执行款的电话,剩下的四万多元赔偿金还不知要等到什么时候,张祥的手术费仍然没有着落。他对记者说,希望社会保险法这样的好法能早日出台,我们劳动者就不会再因为受了工伤没钱治落下终身残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