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影响庙堂照妖问政的正义之剑,到揭露隐私宣扬堕落的低俗毒素,网络就像是一条双头怪蛇或者双刃剑。要求规制网络,甚至要求上网实名制的呼声也此起彼伏。违法甚至低俗的网络内容自然应予取缔,但我们的问题是,无论是凶杀暴力,还是揭露隐私,或者宣扬色情,抑或伤风败俗,这些信息即便在传统的非网络渠道散布,是否也应予以取缔?答案自然是肯定的。
因此七部门大张旗鼓所欲整治的并不是网络本身,而是不符法律或者伤风败俗的网络行为。网络就如过去农村吃饭时各家邻居在大树下或蹲或坐所围成的那片空间,不过是一个公共平台而已。虽然也有流言蜚语的揭露隐私,甚至飞短流长的造谣诽谤或者偶尔一两个“荤段子”,但不会有人想到把那棵大树砍掉,更不会有人想到驱散这样的“会餐”。因为那是村民邻居交换消息的重要通道,打发时间的有限娱乐,还是教育孩子为人处世、传承风俗传统的重要场所。甚至“被害者”也不会想到去官府打官司,而是要么“三省吾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要么等待谣言止于智者以“日久见人心”来证明自己。和谐社会不就是让人有饭吃,有话说吗?事实上,在所谓“网络暴力第一案”中,应受惩罚的是那些以行动干扰原告生活的人,而非以言论批评原告婚外情的人。法律不能鼓励人们的道德评判,但也不能试图去堵住悠悠众口,人们为什么没有权利去揭露那些伤风败俗的不道德行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不应该大众对伤风败俗道路以目不敢置评,而是伤风败俗应该对大众退避三舍不再理直气壮。
以此观之,在法治精神下以法律规制网络行为自属必要,但不能发展成了“法律帝国主义”。法治的精义之一是“不该管的不管。”如果法律过度介入网络,也许能够带来“秩序”;但这未必是广大网民、广大人民原本期待的那种秩序。而且,即便是对网络进行法律规制,规制的也不是网络本身,而是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不能“人”有病,“网”吃药,否则我们就会面临失去一个重要公共空间的风险。而即便网络行为,也不能患上法律依赖症,而更应该重视自我规制。一个健康的网络社会,人们的网络行为不是被法律逼出来的,而应是公民意识在网络世界的自我觉醒,是人在自然理性所激发出的网络理性下的冷静选择,它固然有赖于网民的法治精神,更要靠网民的道德与法律自觉下的自治:宽容,不偏执,不专断。
实际上,《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就是一次很好的网络自治实践,也是网络理性凸现的佳兆。“公约Beta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的出现,还在于它出现的形式:它综合了各方网友的不同意见,而且显然不是“已通过的法案”而类似于供讨论的“议案”。它有着广泛的升级空间,而这个升级却要靠广泛的网络民意的讨论,而非制定者的专断意志。以公约来自我约束是为“自觉”,广泛讨论而非专断意志是为“自治”,相信这种精神最终必然带来网民与网络的“自由”———不专断、不排他,“随心所欲”而不逾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