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开遭拒绝 仲裁后双方分别起诉 上午法院一审判决——飞行员辞职 得先给单位70万
本报讯(记者李奎) 飞行员辞职,得先向原单位支付培训费用、补偿款70万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郭文杰告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案作出一审判决。
现年40岁的郭文杰于1996年调至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下称飞校中心)工作,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任何聘用或劳动合同。
2008年年初,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飞校中心陆续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文杰拒绝签约。
2008年3月25日,郭文杰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但未被批准。一个月后,郭文杰提起人事仲裁。
仲裁委裁决,飞校中心应批准郭文杰辞职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郭文杰要赔付培训费2.5万元人民币和3.4万美元。
双方均不服裁决,先后将对方诉至法院。
郭文杰要求辞职,索赔补偿金等共计110万余元。飞校中心不同意郭文杰辞职,并向其索赔人民币90余万元和美元30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郭文杰调到飞校中心工作后,与飞校中心存在人事关系,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提出的辞职书面申请,不属于辞职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形。
因此,飞校中心应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移交手续。
此外,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令郭文杰向飞校中心支付70万元培训费用作为补偿。
判决后,郭文杰表示将会提起上诉。
飞校中心代理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称回去之后再征求飞校中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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