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1月13日电(记者徐锦庚)山东1300多万老年人今天收到一份新年厚礼:山东省老龄办、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标志着山东将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山东省老龄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上获悉的。
山东推出的居家养老服务,以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重点,主要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的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学习、聊天、咨询、代购代办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机构服务、专业组织服务、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邻里互助服务等多种方式,机构和专业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将根据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的经济状况,按照不同的标准予以收费。对城乡低保家庭老年人实行优惠服务、低偿收费,对有稳定收入且经济情况较好的老年人按市场价格收费。
据介绍,山东将以社区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机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一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依托现有的社会福利中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村(居)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等,在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二是整合利用社区服务机构。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站、社区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服务机构和组织,将接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的统一组织;三是充分发挥社会有关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招标等方式,把比较好的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餐饮等机构引入社区,作为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定点单位,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享受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山东主要建立3项服务制度:一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山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要求,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扶持,尽快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二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等办法,明确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责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三是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具体对象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通过这些制度推进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步入专业化、正规化、法治化轨道。
除了建立专业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外,山东还将建立志愿者和义工服务队伍。动员、组织、引导国家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高校学生、以及其他各界人员,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活动。同时,建立低龄健康老人公益服务队伍。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时间储蓄的方式,组织低龄健康老人开展各种公益服务,并对其服务时间和内容予以记录,转换为相应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既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大多数老年人的必然选择。山东的老年人口达1300多万,已婚老年人口中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占70.4%,选择居家养老的占89.8%,完全不能自理、基本生活需要帮助以及部分活动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已达17.38%。根据《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十一五”末,城市社会机构养老床位占城市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2%,农村达到1.8%,这意味着养老机构只能接纳极少部分老年人。另据调查,全省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需要家政服务的占25.2%,需要护理服务的占18%,需要精神慰藉的占13.8%,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占2.3%。
山东计划到2012年,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能够基本得到满足;各县(市、区)普遍建立一所以供养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三无”老人为主、面向城镇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农村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多功能的综合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以上的行政村能够通过集体组织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到2015年,全省形成健全完善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和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良好运行机制,对广大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能够提供有效供给,提高和改善广大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