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拿着终审裁定书让主犯明道启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签字 本报记者 苗波 摄
“金园汽车证券案”省高院昨维持一审裁定 2700余人次受骗,是“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 涉案7700余万元、受骗群众2700余人次的“金园汽车非法证券案”昨日终审裁定,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主犯王可无期徒刑、从犯董欣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该案是去年“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
虚假上市无限额销售股权 诈骗流程:
金园汽车公司想要融资→与明道启圣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明道启圣联系50余家中介机构→ 在全国范围内宣扬金园即将上市
2005年3月,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欣,使用虚假的验资缴款凭证,通过增加12名挂名股东,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800万元虚增至4000万元。
并于同年12月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金园汽车公司,随后与陕西明道启圣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由明道启圣公司负责金园汽车公司的部分股东转让股权和金园汽车公司海外上市工作。
随后,明道启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指使公司员工联系了北京美中融投资公司等50余家中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转让金园汽车公司部分股权的业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对金园汽车公司的业绩和即将赴海外上市的信息大肆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购买。而董欣则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认可,予以协助。
2006年7月,王可指派员工前往中介机构,代表金园汽车公司办理所谓股权确认手续,又安排董欣等人在上海召开股民见面会,虚假承诺2006年9月底公司股票将在海外上市。
募集钱款大多用作中介费 钱款去向:
共骗取资金7700多万元
4600多万元支付给“中介”
144万元明道启圣自己获得
上千万元转给金园老总
从2006年3月起,王可、董欣以金园汽车公司将在海外上市且部分股民愿意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骗取2700余人次的资金共计7700多万元。其中4600多万元被王可用于支付“中介费用”,144万元支付给自己的明道启圣公司,上千万元转到董欣控制的账户。另外,王可还有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
北京美中融投资公司等50余家中介机构以每股4元左右的价格向群众无限额销售金园汽车公司的股权,王可则指使公司员工向中介机构支付每股高达2.2元至2.7元的“中介费”。
去年7月,西安中院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资诈骗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决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可、董欣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将大部分集资款以"中介费"名义分配给非法中介机构,致使大量集资款无法追回。”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官解释 “金园”不具备境外上市条件
由于涉及地区广,涉案金额高,被骗群众多,社会影响大,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将“金园汽车非法证券案”确定为“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也将其列为“全国整治非法证券活动联合督办案件”。记者获悉,本案涉案账户达60多个,银行单据及有关票据多达数千张,卷宗178本。
据该案代理审判员王琪轩介绍,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国内企业申请海外上市,必须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而金园汽车公司2004年、2005年的税后利润仅为100万元,根本不具备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同时,国家禁止境内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买壳上市。可见,金园汽车公司也不可能通过间接方式实现海外上市,王可宣传的是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
从犯悔罪 “我服从判决”向受骗群众道歉 昨日终审宣判后,王可简单地翻看了一遍裁定书,面无表情地被带离法庭。
头发花白的董欣自称是个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落到如今地步,他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这点刑抵不了给别人带来的危害,我服从(判决)!”董欣说,急于融资让其利令智昏,“连印的股票啥样子我都没见过……因为不用我出一分钱,所以给我啥文件都签,最后造成这个局面”。“这么多人被骗我没有想到,我向他们赔礼道歉!”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宁军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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