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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如果说,行贿黑名单在建立之初可以被称为贿赂行为的"高压线"、"防火墙"、"防腐剂",那么,如今这项制度多少有点名不副实,成为一个花架子了。”面对着查询者寥寥无几的现状,作为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发起者,时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语气中颇有几分无奈和遗憾。
(《法制日报》1月13日)
遥想当年,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甫一推出“行贿人黑名单”,一时间,在全国就产生轰动,他们的经验被最高检察院转发和推广,而那时“每天来北仑区检察院查询黑名单的单位负责人一个接一个,有时一天就要接待十几家。我们多次为北仑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查询。在一次工程招标查询中,有一名招标人发现了一名投标人在黑名单里,当下就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谁也没有想到,如今,却是“门前冷落鞍马稀”,这一制度竟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
造成这种局面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就是行贿黑名单的“缩水”,因为最高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如此就失去了行贿人黑名单的应有作用。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行贿罪的认定比较严格,有些行贿行为在法律和证据上无法认定;更由于受贿案件的查处特别困难,基于办案的需要,许多已经被查证的行贿案件,因为需要行贿人作“污点证人”,所以,通常不会将行贿人与受贿人一起送上法庭。例如在浙江省从2004年至2007年,该省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处贿赂案件700件至800件,2008年1月至10月,查处贿赂案件已逼近900件。与此同时,行贿案件却仅仅占到15%左右。如此一来,行贿人黑名单上的人少的可怜,而这少得可怜的人往往还呆在监狱或者退出了原有的行业,不可能再参与工程竞标,因此对于许多查询人来说,这种行贿人黑名单不具有预防犯罪的实际意义。
因此,尽管从2006年起,行贿黑名单制度就已经正式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制度的推行只是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而非可以告一段落。因为,这一制度并不是很完善,而且,建立这一制度的根基仅仅是最高检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刚推出“行贿人黑名单”时为何红红火火,那与他们当时的规定有关,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被检察机关查实,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或行贿3人以上的。这一范围超出了最高检所规定的“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
笔者看来,“行贿人黑名单”不应该等同于“行贿罪黑名单”,有一些有行贿行为但并不构成行贿罪的人也应当上“黑名单”,予以警戒;还有大量的即使构成行贿罪,但基于刑事政策和办案需要考量,没有送上法庭的行贿人,更是要让他们上“黑名单”给予警戒。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扩大了“行贿人黑名单”数量,让更多的行贿人受到惩罚,才能更有效地预防犯罪,保证工程质量。然而,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因为无论是北仑区还是最高检都无权对“行贿”下定义,更无权直接对行贿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而且,如果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由检察机关的单方面认定也容易侵犯“行贿人”的合法权利。
“行贿人黑名单”成为鸡肋的现状,提醒我们的检察机关和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些年“行贿人黑名单”推行的实际状况深入调查研究,找出其不足并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对这一制度进行立法,让“行贿人黑名单”进一步完善并具有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