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月13日电 记者余东明 陈东升通讯员张兴平今天,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丽水“小姑娘”集资诈骗上诉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姑娘”原名杜益敏,1965年出生,缙云县人。
2008年3月21日,丽水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小姑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小姑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6年6月间,“小姑娘”在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后,开始少量投资房地产开发和越南矿山及青田钼矿,但这些投资并未成功和延续。
但“小姑娘”却仍然以上述投资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伪造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支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福娇等人及其他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据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集资账户中追回集资利息、收取租金等共计人民币844万元,依法冻结杜益敏的银行账户,并查封其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杭州市和上海市的房产等财物。经鉴定,至案发日上述房产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25万元。这些款项已陆续发还给受害者。
二审法院认为,“小姑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