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5 00:45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讯省教育厅从1月1日起开始实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办法》。规定以下情形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它合理费用:1.筹办期招生的;2.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3.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4.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5.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6.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7.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8.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9.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它原因。
(岳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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