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在肯德基餐厅被抢劫,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2007年6月9日晚9时许,孙某与朋友黄某去包头市东河区肯德基餐厅就餐,孙某在一楼柜前排队购买,黄某上二楼找座位时,在楼梯上与吴某相遇,吴某抢劫黄某金顼链,孙某急忙上来救助,并大喊有人抢劫,吴某对孙某捅数刀后脱逃,后被抓获并被刑事处理。在吴某实施抢劫和伤害的整个过程中,东河肯德基餐厅除厨房和柜台收银的工作人员外,一楼大厅还有一名服务员,但无一人上前制止和相助,后孙某被朋友送往包头市中心医院救治,经伤残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九级。
孙某以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东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承担60%赔偿责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包头东河餐厅承担40%赔偿责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及东河分店不服一审,提起了上诉。二审合议庭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肯德基东河分店作为餐饮业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其消费中的人身安全,而其工作人员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和保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