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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背后法律事务揭秘(图)

  本报北京1月14日讯记者李立北京奥组委工作现在是善后阶段。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介绍,截至目前,北京奥组委累计签订了近9000份合同,没有发生一起合同官司。

  合同业务是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的两大重点之一。
北京奥运会筹备工作的绝大部分事务都是民事权利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北京奥组委概莫能外。北京奥组委涉及的合同业务领域相当宽泛而且敏感,包括知识产权、电视转播、工程建设、技术开发、服务聘用、市场开发、企业赞助、特许经营、捐赠采购等等。

  据介绍,最具北京奥组委特点的合同安排,是将奥林匹克规则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义务传递,即北京奥组委在合同中不仅重视商务安排、知识产权约定,而且在合同中强调设定反隐性市场条款,并重视社会责任等。

  北京奥组委的合同质量之高,表现在尽可能地把风险化解在谈判过程中。这为行政机关等其他机构从事商务运作,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法办事典型范例。

  尽管没有发生一起合同纠纷诉讼,刘岩说:“这并不是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都没有意见。事实上,合同执行中发生了一些为数不多、非常有限的不同意见,但双方都没有寻求法庭解决的意思,而是坐下来大家谈开解决,解决起来应该说都不是特别难。”

  刘岩透露,对一些企业无法实现的合同目标,北京奥组委有让步,而且让步比正常状态下要大。比如,有的赞助企业因政策调整、企业变动、国际形势等不可抗逆的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北京奥组委都给予了通情达理的考虑。

  本报记者 李立

  百年奥运圣火已经熄灭,但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尚未结束最后的收尾工作。尽管牛年春节之后,刘岩将回到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担任副司长,但他现在的身份,还是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副部长,负责善后工作。

  日前,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副部长刘岩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无不自豪地表示:“我敢说,在中国最熟悉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都在法律事务部里。我们的法律实践经验,是将近9000份合同积累起来的,是在对4000多个侵权案的打击中积累起来的,是跟国际奥委会无数的电子邮件和电话积累起来的。可以说,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当之无愧占据了中国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前沿。”

  北京奥组委的法律工作是奥运会法律工作的核心。事实上,北京奥组委操作法律事务之成功,已成为上海世博局、广州亚运会组委会、哈尔滨世界大学生冬运会组委会、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等机构纷纷“取经”的对象。在北京奥运会之前,我国曾组织过众多的国际、国内大型综合性经济、文化、社会、体育活动,但没有一个设立法律事务部的,北京奥组委是首例。

  从未有选聘个人做法律顾问的打算
图为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参加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说,北京奥组委法律部从一开始就没有选聘个人做法律顾问的打算。这是因为奥林匹克法律事务在我国没有人才储备,谁也不可能熟悉。

  尽管我国从1979年起就开始积极参加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但在北京申办奥运会取得成功之前,我国几乎没有展开过任何有关奥林匹克法律事务。

  “北京奥组委从成立之日起就设法律部,与中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有关,同时也跟国际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复杂性有关。”刘岩说。

  复杂到什么程度?国际奥委会是个非政府组织,它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主体地位。虽然国际奥委会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组织之一,但国际奥委会与奥林匹克大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基于对《奥林匹克宪章》的承认而形成的契约关系。

  由此,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最重要的基石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二是《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大家庭内部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合同形式的法律文件。以此形成的奥林匹克法律事务体系,在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支撑下,显得纷繁而复杂,前沿而敏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哪个人当我们的法律顾问,都是名不副实。”刘岩说。

  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就曾说:“我不熟悉奥林匹克法律事务,我不做你们的顾问,做不了。”这是江平在跟刘岩的一次闲聊中说的话。

  面对奥林匹克运动诸多的法律问题,仅靠北京奥组委法律部显然力不从心。怎么办?北京奥组委模仿历届奥运会惯例,决定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即通过服务采购,保证高精尖有难度的法律事务得到集体智慧的妥善处理。

  于是,在2002年年初,北京奥组委在包括《法制日报》在内的媒体上登广告,公开选聘法律服务机构,最后确定了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和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有过服务奥运的执业经验)服务北京奥运。结果证明效果非常好。

  在公开招聘律所期间,不断有插曲。不仅有个人表示希望担任法律顾问,还有人提出为北京奥组委提供法律援助。刘岩当即谢绝:“法律援助是给弱势群体的,北京奥组委凭什么不给钱、抢这个资源啊?奥组委没有资格享受法律援助。”

  刘岩透露:“我们跟律所建立了内外有别、沟通合作的关系,更专业的交给律师做。北京奥运会大量的法律服务成果,正是在内外法律工作团队的相互支持和共同探索中形成的。不过,总的看,交给律所的活并不是很多,他们抱怨给的活越来越少。当然要少,按小时计费,我能给很多活吗?给律师打电话都要严格控制。给律所干的一些活儿,法律部学会了,那下次就不再交律师干了,自己干。”

  过五关斩六将偶也走麦城

  据统计,到目前,北京奥组委累计签订合同近9000份。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介绍,这个数量与其他办奥运国家相比,不算多。但考虑到这一数字不包括北京奥组委的员工聘用合同,不包括公安、军队提供支持的一些事项,排除这两大项,合同数量其实也不算少。

  北京奥组委的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并无二致。但奥组委合同有两个最具特色的地方:

  一是义务传递。中国奥委会、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奥组委从国际奥委会那里,领来了很多义务,这些义务有些是要靠政府和中国奥委会帮助完成,有些需要合同相对方来帮助完成。

  让合同相对方帮助北京奥组委履约的最典型条款,就是反隐性市场条款。隐性市场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但这是国际奥委会的频繁使用概念。国际奥委会认为,只有给奥运会组委会提供了赞助性支持的企业,才可以利用奥运会进行宣传。否则那些一般意义采购合同的相对方,都不具有奥林匹克市场营销权利,因此需要在采购合同中加以约定,不得利用奥运会进行宣传。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被北京奥组委聘用提供法律服务,禁止他们利用这些合作进行宣传,就是奥组委坚持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的反隐性市场条款。

  二是重视社会责任。奥组委要求产品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不能用童工,要保证劳动安全,不能有污染。

  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对上述条款表示充分理解。

  每一个合同的谈判,刘岩都感到压力很大:“如果说奥组委某个合同被人骗了,那奥组委可丢不起这人,承担不起这个风险,因为社会的期望非常大。这几年,我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精神再紧张一点就要崩溃了。有事总是最严密的防范。”

  据了解,合同谈判有时谈到夜里两三点钟,有的谈了半年,最长的一个合同有近1000多页。另外,一些重要合同都是中英文对照的。

  刘岩说,谈判中,奥组委在原则问题上是不妥协的,比如反隐性市场条款不能妥协。可以妥协的通常是价钱、交货时间等,以换得更大的好处。由于双方谈的非常透,争议发生极低,执行率很高。“奥组委不坑人也不允许被别人坑。”

  他说,谈得艰苦的,是扯价钱。北京奥组委从来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恶意压价,但也不答应白花冤枉钱,要求按行规走。比如,在律师付费问题上,即遵循国际惯例,按小时计费;但同时也要求给予价格优惠。

  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也是谈得比较艰苦的。是诉讼还是仲裁,是在中国诉讼、仲裁还是在外国诉讼、仲裁,适用哪一国法律,这些问题在与国际组织、外国企业谈判时尤其耗时。“有的时候,我们就把这些条款作为筹码,去换取别的利益。比如,答应对方在香港仲裁,但前提是其必须在其他问题上让步。”刘岩说。

  刘岩认为,奥组委合同谈判之所以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与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操守密切相关,“只有在河边走不湿鞋,才能为奥组委维护利益”。

  据介绍,奥组委法律部有过五关斩六将的时候,也有走麦城的时候。比如,组委会进了一批碎纸机,事后发现不是国家保密局定点厂的产品。“不是没有疏漏的时候,只是走麦城的事情都比较小,微不足道。”

  应征作品没签承诺书不拆封

  “现在时间逐渐过去,许多事情也没必要保密了。会徽征集的时候,对没有按要求在信封背面贴上承诺书并签名的应征稿件,我们根本不拆封。”刘岩说。

  这样做,是因为北京奥组委对取得知识产权权利非常小心。网上投稿也一样,没有答应承诺,就进入不了下一程序。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刘岩称,北京奥组委房无一间、地无一垄,最大的财富,除了人民的重托外,就是知识产权了。这些知识产权凝聚了奥林匹克精神,凝聚了全国人民对奥运会的支持与厚爱,也凝聚了奥运会能够办下去的经费来源。让赞助企业为商业目的有偿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办奥运就有了巨大的财务支撑。

  为了保证能够获得无瑕疵的知识产权,北京奥组委在会徽、口号等作品征集过程中,要求投稿人承诺:其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奥组委;对署名权等人身权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本人要保证将该等权利的处分权排他地许可奥组委行使。

  如果应征者没有承诺,北京奥组委就放弃与应征作品接触。

  包括委托创造,北京奥组委都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全归北京奥组委,把对方的创造变为职务行为,以保证奥组委获得的知识产权是无瑕疵的。

  直到现在,仍有学者在批评这一格式合同,认为太苛刻了,要求应征者放弃的权利太多。

  按照我国法律,知识产权每使用一次,就应注明原作者。可“我们难以想象奥运会徽每用一次都要标注署名,那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奥运知识产权与一般知识产权在法律地位上不是完全相同,前者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这是国际惯例。

  刘岩说,到目前,北京奥组委没当过原告,也没有威胁过要当原告。但被威胁成为被告有过几次,真正成为被告有一次。当被告的一次,恰恰涉及著作权。

  北京的方先生到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奥组委,称他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

  这一奥运口号的原创,要求法院确认其拥有著作权等。此案至今仍未作出终审判决。

  奥组委在法庭上辩称,奥组委始终没有收到过原告发出的电子邮件。另外,奥运口号是集体创作的结晶,如果与原告应征作品在文字表述上相似纯属巧合。

  一、二审法院均判原告败诉。判词很长,说理充分,从中可以看出奥组委设定的承诺条款是必要而富有远见的。

  就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刘岩介绍,主要是靠行政执法实现。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方面,这几年,工商系统跟北京奥组委合作查处了4000多起侵权案,由工商、海关、公安自行查处的案件更多。奥运期间,北京奥运知识产权实现零投诉。

  不仅是国际奥委会的高层人士分别对中国政府部门表示谢意,国外媒体对中国较好地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也表示了认同。

  刘岩说,这些年他接触了很多外国媒体,最初的采访,这些媒体总是毫不掩饰地表达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不信任。但到后来,他们的口气变了,提出的问题变成“既然中国能保护好奥运知识产权,怎么就保护不好阿迪达斯、耐克呢?”

  刘岩认为这个问题尽管也具有挑衅性,但还是承认了中国做到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北京奥组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事实上极大提升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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