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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络下规范不能虚 网络交易亟待有效监管



  “先行赔付”加特殊商品准入

  面对网络市场的特殊性和立法的滞后性,浙江工商坚持“以法管网”,在充分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虚假广告、假冒伪劣、消费维权、国家安全等领域采取强力监管的同时,从准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

杭州市工商局在与亚洲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进行多次政企对话、协商后,在淘宝网上试行特殊商品准入制度,由淘宝网做起,带动网络其它经营者规范经营,引导网上商铺“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

  2007年,在淘宝网推出“消费者权益保障计划”的第一期内容“先行赔付”制度:在自愿的前提下,卖家在“支付宝”账户缴存并冻结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果买家购买了“先行赔付”商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买家要求退货退款的,或卖家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对买家的承诺致使买家权益受损的,买家可按照淘宝网的规则提出索赔。淘宝网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使用保证金对买家进行赔偿。

  据淘宝网政府事务部总监石波介绍,“先行赔付”制度实施至今,共处理消费投诉50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实名认证管“游击网商”

  “网络交易是族群式的,好比蜂群,管好蜂王,蜂王会管好工蜂。”浙江省工商局一位负责人说,C2C那么多“C”仅一个淘宝网就有8300万注册“C”,“以一管百”很有效。

  该局刚出台的《关于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申办网上市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可直接在网上亮照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开展实体店经营的,名称可申请使用“某某网店”;临时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人员,即通常被视为在网上“打游击”的卖家,由网上市场举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

  采访结束时记者看到最新的统计令人惊叹:浙江省网上交易市场成交额从2004年的167亿,增到2008年的920亿元。

  采访手记在浙江采访时,一位网上市场经营者的话让记者印象很深。他说:“如果这里市场环境不好,我早就走掉了。”这是一句不用“寻味”就知其“味”的大实话。

  从近年来各地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实践可以看出,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十分重视网络市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价值,也积极探索对传统的、前互联网时代的管理手段的扬弃。我国网络市场,既有其特殊形态,又逢发展起步阶段,如何有效监管,同时又能培育和保护,是条新路,也是考验政府监管智慧的一道新课题。

  调整现行法律制度便可应对

  C2C的网商们在网上销售商品既不用交税也不必办理营业执照。一如改革开放时期的个体户时代一样,以淘宝网为首的网站把市场全力推动起来,网上个体户们正是“春风得意马蹄疾”。

  然而,广大民众爱的是它,怕的也是它。

  近年来对于如何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工商部门关注的重点。早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就提出,要积极探索网络市场监管机制,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维护良好的网上交易秩序。2008年“三定”方案,为工商总局增加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

  据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就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已着手制定相关规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近年来也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通过采访,归纳了各方面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规范网络交易主体资格。强调的是采取适合网络交易新业态的形式,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逐步建立网络交易主体许可准入或确认制度。

  规范网络交易规则。要制定消费者网上购物退、换货制度,对进入网络交易的各类主体实行保证金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建议国家工商总局能在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推广不同类型网上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合同示范文本等,以帮助网上市场规范自身行为。同时为指导全国工商系统对网络市场的监管,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章。

  同时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在监管中借鉴网上交易平台现行比较成熟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网上交易制度和规章、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信用评价机制。

  进一步明确网络市场管辖权。工商机关办理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属地管辖,网络经营行为的管辖亦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建议对网络市场平台提供者的管辖应由网络市场平台提供者管理机构所在地工商机关统一管辖。

  建立工商、电信、公安、消协联动机制。要建立信息互通管理机制。工商、电信、公安、消协等相关执法、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所掌握和发现一些销售商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通报,并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建议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尽快成立网络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通过协会制订一些行业规范,逐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行为。

  采访手记网络市场的发展有赖于国家政策、技术与基础设施等外在基本环境,更有赖于人们对网络市场的信心,而信心的建立与增强有赖于交易安全,而交易安全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确立信任与信心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前提。采访中有专家表示,网络交易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关键在于调整现行法律、法规,确立必要的制度规范,使之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求,当前应当突出重点建立制度,再逐步予以完善。

  传统模式管网商管与被管都尴尬

  向述王景

  2008年12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网上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个人网上开店不强制办理执照。浙江省工商局表示,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要鼓励更多的人,尤其是高校毕业生、下岗待业人员、残疾人士和农民等个人,利用个人间网上交易灵活便捷、成本低的优势,依托淘宝网、易趣等专业网站提供的大型网上交易平台,拓展创业渠道和空间。

  看到这则消息,所有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卖家和买家都会欢呼雀跃。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对于卖家来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方便快捷,C2C的卖家不需另租店面就可在家里开店,经营成本低,且营业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对于买家来说,电子商务节省了他们逛商场扫货的时间,并且网店提供了比商场品种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只需鼠标一点,天南地北的东西都可买到。这样的好事,大家何乐而不为?据1月7日《参考消息》报道,从2008年12月27日到2009年1月2日,淘宝网每天交易额达4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一倍,网络购物已成为很多消费者的首选。

  然而2008年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其目的是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但这条规定,现实吗?

  从目前C2C业务来看,开网店者多是高校在校学生或是刚毕业踏进社会的大学生,以及一部分经营着实体店的小老板和一些空闲在家的无业主妇。这些群体都看准了网店低廉的成本,往往是小本经营,利润很少,但北京市工商局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北京网店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势必加重这些人的经营成本。

  据报道,北京的陈先生经营着一家小网店。他了解到北京市工商局颁布的有关规定后,自觉地到自家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由于网店的经营地点在自己家中,他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而改变房屋用途得经小区居委会同意方可改。拿到营业执照后,小区物业提醒陈先生:其住宅已改为商用,水电费将按照商用计价方法缴纳。由此,陈先生每月得多交200多元的水电费。其后陈先生到税务局为网店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告知他们也不了解此项业务。不知道自己将要缴纳多少税,再加水电成本上升,几番权衡后,陈先生又将刚刚办理的营业执照注销了。

  诚然,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并非完美无缺,商业欺诈现象时有发生,网上卖假、买假,侵犯著名商标的事时有发生,但多数网上经营者都本着诚信原则开店,且经过多年的培育和成长,我国的电子商务已初步建立了诚信与信用体系、网上支付体系以及物流配送体系。基于这种良好的基础平台,电子商务才逐步走向寻常百姓的工作和生活。截至今年前三季度,已经有40万人通过淘宝网解决了就业问题,而这40万人还为社会解决了近100万人的就业机会(如快递员、物流司机、金融从业人员等)。开网店对解决就业、创造社会财富都是一个巨大的机会。因此,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兴商业模式,不应该采用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来处理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我们盲目地采用传统管理手段介入,随意地设定过高门槛,既可能导致对新生事物的不良影响,又不利于解决全球金融危机大环境下弱势群体的再就业问题。

  相关资料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可以与网上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双方应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等办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网上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经营者的准确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市场经营者,是指在网上商品交易市场从事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和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

  从事网上营业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网上临时性销售自有多余商品的个人,应当由市场举办者审核其身份证明并进行实名登记。

  经营食品、危险化学品、香烟、化肥等国家特许经营或专营专卖商品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在网上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网上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经营者已离场或无法找到的,消费者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

  浙江省工商局首次曝光的十大典型网络经济违法案件

  1、杭州新龙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2、宁波海曙青苹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网络广告案

  3、方立毅利用电子邮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案

  4、林碎良网络无照销售服装案

  5、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虚假宣传案

  6、侯波网络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7、何少强无照经营网络游戏虚拟币案

  8、香港易商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案

  9、周向峰虚构企业并伪造电子执照案

  10、北京“商品与质量”周刊社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荣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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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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