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定波曾在航空公司工作的张琳洁以1750元的价格出售4992份伪造的电子客票行程单,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淋洁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据悉,这是2008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将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后,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审结此类案件。
2008年2月,张琳洁以张洁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批发空白行程单的信息,并留下电话号码。当年10月26日,举报人付某通过电话与张琳洁联系购买行程单5000份,并约好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城乡贸易中心门前交易。
10月27日上午,张琳洁在事先约好的地点,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付某出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张琳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了上述行程单。经鉴定,行程单都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琳洁向他人出售伪造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4992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张琳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琳洁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以案释法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08年5月19日以国税发(2008)54号文发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说,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具有与发票相同的功能,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当前,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而辨别此类单据真伪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宣传,应引起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该法官建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