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1月20日电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今天下午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旭明于2006年8月20日任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治安管理。龙岗区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8日营业以来,一直未取得消防验收许可、《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且在经营期间治安问题严重,长期存在超时经营、超员经营、容留顾客吸毒、小姐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现象。
2008年,龙岗公安分局制定《龙岗公安分局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工作方案》,并成立以陈旭明任组长的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行动的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
2008年9月20日,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1245元。
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旭明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期间,三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旭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旭明委托家属退清全部受贿款,本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在庭审时对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故对其受贿犯罪不宜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游春亮 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