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史万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在人民监督员制度,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审查逮捕和公诉方式改革,民行抗诉案件审查方式改革等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于2009年又新推出四项改革措施。
这四项改革措施分别是:以查办职务犯罪为中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优化职权配置。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整合侦查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增强快速突破案件和抗干扰的能力;坚持“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把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与诉讼监督紧密结合起来;继续实行侦、捕、诉结合的办案模式,批捕、起诉工作向前延伸。
推进全区业务工作统一考评机制建设。自治区检察院要求各分市院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对基层院检察业务管理与实绩考评办法,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工作导向,推进基层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以基层院为重点,加强检委会建设。自治区检察院要求,要规范检委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优化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发挥检委会在业务工作中的决策和指导作用。
健全检务督察机制。自治区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室,与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全区检察机关执法督察和检察人员纪律作风的监督检查。配强专兼职督察人员,完善工作制度,使之成为自治区院党组和检察长抓好队伍建设、落实制度规定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