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草原游身亡 旅行社被判赔97万
本报讯 在丰宁坝上草原旅游期间, 刚刚大学毕业的钱小姐和男友在驾驶草地摩托车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起火的车子烧死。为此,这对恋人的父母分别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判决北京青年旅行社应赔偿钱小姐的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万余元。
2007年9月29日,钱小姐等人与北京青年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签订旅游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旅游。10月1日下午,钱小姐与男友孙先生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其间,一辆大货车在超车时撞到草原摩托车,车子起火造成孙先生死亡,钱小姐受伤,后于同年11月20日死亡。
事发后,丰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大货车司机徐某未保证行车安全,孙先生驾驶摩托车上公路行驶、从事非交通活动,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对四轮草地摩托车上公路行驶疏于管理为由,认定司机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孙先生负次要责任、京北第一草原旅游度假区管理处负次要责任。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北京青年旅行社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小姐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未按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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