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中院民庭的法官、审判长到现在上访人的身份,60岁的蒲以文心情异常复杂。 |
原本是法官的蒲以文经常来往与各级法院之间。 |
来源:《百姓》杂志
“腐败后遗症”谁来埋单
□ 特约记者 张晓娜
武汉中院前院长周文轩受贿近百万锒铛入狱被判刑十年,其在位时大笔一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成了遗留问题。一家民营公司因此陷入无妄之灾,如今,历时八年,这场官司又重新回到起点
一份以院长名义签发的法院裁定书,摆在蒲以文面前。按道理,在裁定书的末尾应该出现的是审判长及审判员的职位和名字,但这里只有院长“周文轩”赫然三个大字入目。
“行政职务怎么能出现在一份民事裁定上?”深谙法律的蒲以文紧锁眉头,这位曾经有过13年民事审判经验的老法官也不得不对此感到费解。
更重要的是这份裁定书使一场本已结束近三年的官司又再起纷争。后来的事实也充分证明蒲以文的最初判断正确,这份法院裁定书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文书格式也出现低级错误。而此时,裁定书的签发者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院长周文轩因受贿入狱已达一年多。
蒲以文现在的身份是武汉信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信泰公司”)的副总经理。15年前,他曾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过多年,自从公司被卷入一场官司后,60岁的蒲以文不得已又开始了从前的生活,在一摞厚厚的法院文书中再次温习那些早已了然于胸的法律条文。
“用三句话就可以说清楚的这场官司,法院弄得这么复杂,结果打了八年又重回原点”,基于自己多年对法律的了解,蒲以文显得有些无奈地说,“这或许是法律的悲哀。”
三句话说清的官司打了八年
“武汉中英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英公司’)购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公司(下称‘武塑集团’)改制出让的部分厂房后因到期尚拖欠武塑集团三百多万的房款而被中院判定为以物抵债;信泰公司通过公开竞拍的方式获得了包括以物抵债在内的江汉区新华路287号部分土地和房产;武汉中院对这处房产进行查封,又以院长周文轩的名义签发民事裁定书,现这块房产被过户重又划归中英公司名下。”蒲以文用精炼的几句话概括了这场打了八年的官司。
在中英实业公司和武塑集团这场土地房屋转让欠款纠纷中,本来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早在2001年7月湖北省高法已经下了判决书,责令中英实业公司十日内向武塑集团支付土地房屋转让费352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中英公司仍不能履行债务。当年12月,市中院遂裁定,将新华路287号面积近2000平方米的土地和房屋经评估后折价抵偿给武塑集团,到此为止该案已经执行终结。
此前,案外人信泰公司对中英和武塑之间的纷争并不知情。2004年,在公开拍卖会上信泰公司以1340万元的价格购得新华路287号2、14、15号楼和武塑集团的另一处房产,在房产部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市行政复议和市、区两级法院确权。
2004年6月29日,市中院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查封了上述房产。7月21日,市中院以中英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诉复查为由,出台了(2001)武立执字第543-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已执行终结近3年之久的裁定,两年后,又以5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对位于江汉区新华路287号房产恢复至中英名下”。第543-4号民事裁定书由时任院长的周文轩亲自过问,并以其名义签发。现这处房地产经过几次裁定仍在中英公司名下,由其出租获利。被无辜卷入的案外人信泰公司不但分文未进反而由此蒙受巨额损失,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江汉区新华路287号位于武汉市最繁华的金融街上,它的对面就是如今武汉市的标志性建筑民生大厦,周围高楼林立,商铺鳞次栉比,可谓寸土寸金。想当初,信泰公司就是看中了这里巨大的发展潜力想搞投资。在2001年,市中院评估这块房产的价值为484.48万元,八年后,这块土地的价值已经翻了几倍达几千万元。信泰公司的董事长田世杰说:“很明显,这一切是由于利益驱使。”
武塑集团的原副总经理高望生气愤地说:“按照这块土地的现有价值,中英公司如果继续选择以物抵债,武塑想要拿到这块地产,还要倒找给他们几千万呢。”
高望生还说了这样一件事,当初江汉区房产管理局在将此处房产过户给信泰公司时,因为知道中英公司的董事长周英“身份特殊”,在法院裁定之后,又就过户之事专门征求中院的意见,中院当时催促房产局快点办理过户。如今,中院又出尔反尔,叫人实在不好再说什么了。
台上反腐台下收钱的前院长
在这场耗时八年的官司中,让这场官司反复出现变化的无疑就是那份武立执字第543-4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其签发者就是业已入狱的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周文轩。
2007年9月14日,湖北汉江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文轩有期徒刑10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周文轩的落马让许多人感到意外。
2002年武汉中院就因爆发“腐败窝案”而震惊中国司法界,在这次集体腐败案中,武汉中院形象严重受损,13名法官相继被捕,涉案金额达400万元。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集体违法违纪现象在当时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公信力,老百姓对此深恶痛绝。
2003年3月,时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周文轩临危受命接任中院院长职务,在当时一时赢得了“救火队长”的名望。
周文轩上任后一度高调反腐,在他办公桌上有一个座右铭,上面是他亲笔写的“腐败是对事业、家庭的最大打击和毁灭”。在媒体曾引起轰动的事件就是他的“河东狮吼”、“自揭家丑”,及“刮骨疗毒”。上任之初,他即召集来60多名法官妻子,并当着她们的面,发表了慷慨激昂的施政演说,拜托这些妻子们为了法官丈夫的清正廉洁,要常作“河东狮吼”;在武汉市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他作了长达万言的工作报告,用大量篇幅“自揭家丑”,为极少数法官没有把握好人生航向而痛惜,为他们破坏法官形象而愤恨不已,并向武汉市830万市民道歉;2005年年初,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整整一年的‘刮骨疗毒’,武汉法官的形象有了新的改善”。
名为救火,实际则是腐败接力。他高调反腐的背后,是收受巨额贿赂和严重违纪的残酷现实。尤其搞笑的是,周文轩此次案发后,已经退休在家的周妻也一度被有关部门带走“协助调查”。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称,2006年8月17日至同年12月16日,周文轩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湖北省纪委“双规”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未对其立案侦查之前,即主动交代了违纪违法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检举揭发他人。
2007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指控:周文轩共收受贿赂12笔,最多一笔受贿额为46.24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6月间,周文轩利用其担任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秘书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单位、个人贿赂人民币93.69万元、美金3000元、新加坡币3000元、港币9000元,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如果不出这个“意外”,周文轩本该于2006年年底退休,但就在退休前4个月,他被省纪委“请”去了。如今满头白发的他被羁押于沙洋农场广华监狱,刑期十年,晚节不保。
谁为腐败后遗症埋单
据媒体报道:武汉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员陈文锋谈到他近些年来接触过的上百起案子时说,他发现有些案子错得离奇,有些案子则完全颠倒黑白。通过深入了解判决过程,他终于认识到一些案件幕后的左右者正是周文轩。
而熟悉周文轩的人说,周文轩有两大特点:爱批条子和几乎不懂法律。从担任武汉市人大秘书长时开始,周文轩就爱批条子,通过“批条子”来干预办案已是司空见惯的常事。
在这起房地产转让纠纷中,很多当事人都提及了这样一个信息:即中英实业公司的董事长周英为武汉市人大代表,而周文轩从1980年起,就调进武汉市人大工作,先后担任过办公室干事、秘书处处长、副主任直至副秘书长、秘书长等职,在那里工作了23年。武汉中院几次裁定,甚至周文轩亲自出马,让人不能不怀疑这其中微妙的关系。
纵观整个官司的前后,543-4号裁定书使这个案件出现突变,而就543-4号裁定书以院长名义下发的问题,有武汉市法律界人士称:这一做法违背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法律文书只能署审判长、审判员的职务和名字。而院长是行政职务,并不是审判职务。周文轩以院长名义签发的裁定书本身就有悖法律的尊严。
在武汉中院,落马后的周文轩理所当然成为反面典型。腐败分子入狱了,而在腐败分子引发的一些遗留问题的处理上,有关部门却缺少相应的机制,甚至问者寥寥。2008年12月9日,武汉中院以543号裁定没有经过拍卖程序为理由撤销了武立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同时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第543-4号民事裁定书,在事实上部分纠正了周文轩的错误,但对其依据543-4号裁定书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没有任何说法。
信泰公司的副总经理蒲以文随即提出质疑:543-4号裁定书已被依法撤销,但依据其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却仍在执行,就这一问题,我们先后数次书面向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但中院却置若罔闻。
直至2008年12月11日,信泰公司四年来才第一次收到中院直接对该公司下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驳回了信泰公司的异议,并称如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续八年的纠纷,究竟还要继续多久,没有人能说清楚。蒲以文的观点是,尽管纠纷在八年后又重回起点,但信泰公司一定要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
事实上,这起案件只是众多历史遗留案件中的一个缩影。在日益严峻的反腐态势下,打造一个公正无私的法官从业环境,显得非常重要,但对业已形成的腐败后的遗留问题该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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