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在法庭上查看犯罪证据。费文彬摄 |
柳州一男子抢劫致人死亡,事后一直不认罪,但被证据链锁定
广西首例“零口供”死刑案昨执行
本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费文彬)3年前,柳州男子韦某因抢劫致人死亡,但他一直不认罪。法院审理后根据完整的证据链定罪,使他成为广西首例“零口供”被判死刑的罪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韦某在今年1月21日被执行死刑。
2006年11月22日凌晨,韦某在柳州市解放北路一迪吧与朋友一起娱乐。
韦某抢得项链后,于当天凌晨3时33分打电话给吴某联系销赃,吴某和何某买得项链后,又转手卖给了彭某。当天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将回家的韦某抓获,并查获了他作案时沾有顾某血迹的耐克运动鞋。随后,警方追回了顾某被抢的铂金项链。
落网后,韦某始终不肯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韦某实施这一犯罪过程,有经过质证的运动鞋、项链、法医DNA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通话清单以及证人曾某等18人的证言加以证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韦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
法院还查明,此前韦某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此次在迪吧抢劫是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
2007年12月,柳州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韦某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7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维持其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今年1月21日,韦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25岁的他匆匆走完了自己的人生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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