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频道1月22日电(记者包蹇)韩寒的代理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透露,北京汉图公司诉韩寒“一文二卖”而侵犯其著作权并索赔近百万元诉讼案,以及韩寒反诉北京汉图公司违约并索取未付稿酬49万元的反诉案日前均已同步申请撤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业已发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双方各自撤诉。
至此,韩寒与北京汉图公司之间延续多年,几起波折的这一众所瞩目,争相传播的系列著作权纠纷连环诉讼案告一段落。
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两案之前,围绕2006年6月29日北京汉图公司与韩寒为出版韩寒相关博客文章签订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双方之间已经发生过相连接的两起著作权纠纷。北京汉图公司首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指控韩寒违约,请求终止上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要求韩寒退还已收的40万元稿费并赔偿其相关经济损失。北京仲裁委员会基本支持了北京汉图公司的仲裁请求;此案仲裁决定书发出即生效后,北京汉图公司又到上海市二中院申请对韩寒强制执行。韩寒遂以此仲裁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依法请求“不予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审理,确认该仲裁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认为韩寒并没有违约,违约的倒是北京汉图公司,遂于2007年年底发出了“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决定的《民事裁定书》。
2008年6月,北京汉图公司又以著作权侵权案由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指控韩寒等侵犯其著作权。北京汉图公司具体指称韩寒在通过万卷出版公司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杂的文》一书中,至少有三篇文章与韩寒在前根据上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而提交给他们书稿中的同名文章相同。北京汉图公司认为韩寒这样做是“一文两卖”和“一女二嫁”,侵犯了其著作权独占使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面停止侵权图书《杂的文》出版发行并且销毁库存;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近百万元。接到北京汉图公司这一份起诉状后,韩寒及时提出了反诉,称北京汉图公司歪曲了涉案《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事实情况。韩寒方指出:1、韩寒当时已经如约按期交稿,却因北京汉图公司不能依约按期支付第二期稿费致使双方约定推迟履行;北京汉图公司此后却恶意申请仲裁;违背事实的仲裁裁决已由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故涉案合同应继续履行。2、北京汉图公司根本性违约后又与韩寒方约定了其继续履约及通知的责任,但是北京汉图公司迄今仍然懈怠履约,仍未通知韩寒交稿付款以履行涉案合同。3、《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标的中约定“文字应不少于8万字”,但是韩寒已曾交稿的博客文章170篇总计约9.88万字,加上韩寒的其他作品约1.9万字,总数约11.78万字,已远远超过了涉案合同的标的范围。涉案系争三篇博文合计才3000字,如果再次交稿即使删去这三篇博文,文字总数仍然为约11.48万字,仍然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文字应不少于8万字”的要求。4、这三篇博文并非涉案《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特别指定的文章,韩寒有权删除和调整。5、韩寒授权万卷出版公司出版《杂的文》时,明确该书不能选取韩寒网络博客中涉及北京汉图公司纠纷且尚待履行合同的那一部分博文,韩寒已尽谨慎告知义务,也没有侵犯自己创作的这三篇博文的著作权。6、这三篇博文误入《杂的文》一书,系出版公司相关人员的疏忽所致。7、这三篇博文仅占全部涉案合同作品的2.5%,仅占已出版图书的2.6%,最多也只能是非根本性违约或是轻微侵权,其后果依法不会也不该影响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韩寒要求继续履行《著作权专有使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汉图公司依约未付稿费共计49.1万元。2008年10月20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著作权侵权诉讼案和反诉案,韩寒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傅文园和北京汉图公司代理律师黄晓、武律师出庭,一批网络媒体和视频媒体也到场进行了录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准许双方各自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中没有过多表述,只是载明了因撤诉而减半收却的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汉图公司负担6505元,由韩寒负担4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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