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1日讯记者袁定波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宣布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死缓判决。
2008年10月18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华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
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