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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市场路径不明发生“版权大碰撞” 政府需为“导航图”行业“导航”

  作为一个产业,民用导航电子地图稚气未脱。由于政府没有制定民用电子地图标准和规范,这个市场竞争犹如信息不明的路网。“撞车事故”频发。

  在一个产业新兴时期,投入巨大的企业如何安全行驶并抵达目的地?政府如何建立应有的规则、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近日法学专家为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市场竞争问题把脉

  本报记者 姚芃

  “最近,导航电子地图净是胡说八道,经常突然说"你该掉头了",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调头问题。
要照它说的跑,不是撞墙上就得翻沟里!”表示不满的是一位身居国家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官位的消费者。

  “这是服务商有意加进去的,业内称之为"埋雷"”。给予解释的是一位业内技术专家。

  “目前,这个产业面临发展中的许多"雷",不扫除这些障碍,这个产业将被"雷"得走不下去。”一直深度关注现实问题的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日前在京召集相关专家,为面临困惑的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发展“导航”。

  导航引路“埋雷”自保

  导航电子地图本身是引路的,为何要“埋雷”呢?原来,这“埋雷”是制作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手段。

  导航电子地图是一种基于数字智能技术的屏幕地图,能够实现引导人或交通工具从出发地到达目的地。其制作需在购买国家基础测绘资料的基础上,投巨资进行实地数据采集。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企业采集的信息数量和内容丰欠不同,各有各自特有的表达方式,也有各自的“雷”。比如一条路上实际并没有“万方店”,原创者故意标明有这样一个“万方店”,如果该企业的地图被人复制、抄袭,而复制者的地图上也有“万方店”的话,这显然不会是巧合,这些事先埋设的“雷”就会成为打赢官司的铁证。

  问题是“埋雷”并没有把侵权方“炸”得人仰马翻。立方所的周律师介绍说,比如原告打赢了官司,法院认定原告列举的99处侵权点为被告对原告的抄袭,并且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电子地图。判决生效后,败诉的被告将侵权地图中权利人设置、被判决书认定为抄袭的信息点删掉了,然后又出地图。这算不算法院的判决已执行?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是海量的,侵权点绝不仅此99处,那么对新出版的侵权地图,是申请执行原判决,还是重新提起诉讼?照此下去,原告打赢一场官司,等于为被告扫掉一部分“雷”,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路,何处是尽头?

  诉讼战正酣未有穷期

  近年来,导航电子地图整个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企业纷纷加入到这个领域里来,形成了竞争态势,知识产权诉讼连连不断。研讨会上,专家们剖析了一些典型案例。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的导航电子地图叫“道道通”,从2006年到目前出版了8个版。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也推出了三个版的导航电子地图。

  长地万方公司发现市场上有被凯立德抄袭和剽窃的情况,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2008年海淀区法院判决凯立德公司的《335地图》抄袭了万方公司在先出版的《导航电子地图》一、二、三版,认定其中至少有99处抄袭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长地万方公司又在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2008年6月判决凯立德《362地图》抄袭了长地万方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第四版,目前此案二审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审结。

  在长地万方诉凯立德的时候,凯立德也先后在深圳、菏泽、淮南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长地万方公司。目前没有审结。

  目前这两家公司形成的诉讼战正未有穷期。

  版权保护“单行道”遇阻

  据介绍,2007年导航各种GPS设施达到1000万台,来自行业的预测显示,2008年可能超过2000万台,到2012年可能达到6000多万台,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3G牌照的发放,导航产品的应用前景广阔,市场非常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随着各种位置服务的需要,电子导航产业正逢蓬勃发展的时机。现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库相关计划已经开始实施,若干低轨卫星如果在2010年或者2012年真正开始使用,整个航拍资料所有的加载问题可以实行定制化、即时化。如果还用“埋雷”、“扫雷”这一套,那就不是在维护这个行业的秩序,而是在破坏这个行业的秩序。

  这位专家不仅深为非常幼稚的该产业担忧,更为法律保护途径不明深虑。因为现在打官司各个地方的法官基本上都是适用著作权法。“显然,用著作权保护的判决书没法执行。”他表示。

  知产保护应“多法”并行

  “务实中心时刻关注现实当中的重大问题,确实对立法和司法是有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该行业出现和面临的问题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打那么多官司,大家都在寻找一种规则。

  “核心或前提是要把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搞清楚”,罗东川认为可借鉴北京一中院对现代汉语辞典的判例。做概率性比对,而不是逐条比。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指出,WTO和TRIPS协议第41条写得很清楚,知识产权保护不应过分加重权利人的负担。电子地图作为数据库,举证责任太重。让法院花纳税人的钱逐个考证绝对是一种浪费,从司法节制的角度说,既然法院有先例,可以把同样的方法移植到电子地图的对比上。

  刘春田认为,电子地图侵权实际上以竞争为目的,结果是侵权人获得了利益,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行为关键是不正当性。他说,我们寄希望于法院能够从立法的宗旨、目的出发,而不是机械地理解条文,僵化地执行条文,从而放弃了对公正的追求。

  “电子地图官司之所以难解决,主要是集三个最难的知识产权问题于一身。”北京大学教授张平指出,一是著作权法保护这类客观描述的作品有难度,在著作权案件审理中有很多在先的判例不一致,没有共识。二是它又是一个数据库,对于数据库在中国没有专门法保护,更多的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去考虑。三是涉及到软件问题,软件复制非常容易,复制别人在先大量投入的作品,是一瞬间的事情。如果法官不是把诸多方面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都弄清楚,很难在一个判决里都照顾到,可能关注了著作权的认定就忽视了其他方面。

  “巨量投资的东西,被人侵权,这是两个企业的竞争”。张平认为,按照著作权法判侵权,保护力度非常低。应该几个法律模式同时进行,法院的判决不应忽视不正当竞争层面的审理。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顺德认为,目前国外对数据库的保护提倡专门法,我国现在没有,应借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通则》的原则来提供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位官员指出,电子地图的“底图”基本来源于购买,制作中权利人再叠加自己测绘的图层,在做数据加工和汇总的时候,图层的层叠使用的什么技术是关键,现在诉讼和法官审理中没有提到这方面的事情。在诉讼和法庭审理过程中,要考虑从特定的技术路径上通过专利法或者其他与特定原创性技术相关的法律保护。

  这位官员说,这个领域除了跟国防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以外,民用的是层次很低的推荐性标准。因此建议建立一套最佳标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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