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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受伤,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读者来信:

  律师您好,我和一位朋友于去年8月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森林景区自驾游。进入景区时天气变阴,我们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安排我们就近避雨而是要求原路返回,在我们返回的途中我朋友被一棵折断的松树砸伤,经过治疗落下了严重伤残。
事后我们发现折断的松树树干中心已经朽烂。我朋友要求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机构赔偿相关损失,两方均称事发当日不可预测的大风导致大树折断属于不可抗力,他们没有赔偿责任,请问律师,如果我朋友起诉旅行社和景区管理机构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张博

  律师解答:

  张先生,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的朋友有足够的理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首先,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范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为第一宗旨,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做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折断的松树树干中心已经朽烂,说明景区管理人对松树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或者砍伐等措施,其对事件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您的朋友可以以旅游公司与景区管理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曹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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