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应有行政责任与绩效考核
作者:■周义兴
日前,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北京市今年将深入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其中已基本确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具体征收办法实施前拟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此,毋庸置疑的是,这个即将推出并拟举行听证的北京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方案,其政策目标所瞄准的肯定是为了环境保护。而且,在环保知识已经大为普及的今天,想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办法也应该能被大多数社会公众所接受。可尽管如此,这个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方案中,也还应当有相应的管理绩效与责任考核制度配套才好。
首先是要有行政管理责任考核。因为以行政责任立场讲,北京环保部门既然已经基本确定将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那以常识,有关的环保部门在事先肯定已经过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这也就是说,以北京现有的350万辆机动车保有辆来说,环保部门应该对通过排污费的征收以及每辆(大、中、小)机动车费用的多少,乃至费用去向和相关的政策效果已作过事先的预测与评估。
所以在此前提下,一旦这个机动车排污费征收方案进入听证程序,环保部门就应该有责任将有关的政策目标一并向社会公开,以便今后方案正式实施后的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具体比如说,征收费用后的机动车尾气排放会减少多少,对环境保护又会产生哪些具体的积极影响,收取的费用又用在了何处等?可以说,这些都是有关职能部门有义务公开,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有权了解、并进行监督的公共事项。
还有是要有绩效指标考核。同样想说的是,这个机动车排污费用的征收,不论今后采用征税还是行政收费方式,应该同时还要有一个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配套,并且这个配套制度还应该是公开与可监督的。因为以行政所应承担的责任讲,显然不仅仅只是收费或征税,而更应当有相关的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的具体福利性体现。比如具体来说,既然在北京的首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中,是来自于机动车尾气排放。那相关环保部门通过这个机动车排污费制度设计以及今后实施后的有效管理,日后北京大气环境,或者说具体的可吸入污染物将会减少多少?又有哪些具体指标上的改善?可以说,只有当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指标向社会公开,并在社会可监督的前提条件下,相应的环保管理责任才能更好地得到有效履行与落实,而相应的政策目标由此也许才能得到真正实现。
所以,在肯定征收机动车排污费方向的同时,或许从政策目标有效性角度看,设立相关的行政责任与绩效考核制度,应该也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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