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将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产权、售价等问题。
《通知》明确,北京市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遗留项目管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必须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时,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对于集资合作建房的售价,《通知》中称,规定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缴纳地价款。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
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按本市相关政策,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上市交易的,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新房出售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确定;老房出售时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另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必须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据了解,集资合作建房在本市早已有之,多以一些机关,有厂房、库房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为主。“前些年,这些单位有一些自有土地,经审核批准后,为解决单位职工住房问题就建起来了。2006年196号文发布后,北京已经停止了集资合作建房模式,目前还有部分遗留项目,这次出台这个《通知》,主要是为了规范这些遗留项目,今后不会再批新项目了。”市建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这样介绍。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