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效力让位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新规20日起实施 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新词打眼
本报讯(记者李海霞)“购房人在购买期房后,虽然没有入住,办产权,但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可以在相关部门进行预告登记,‘预订’产权。
据了解,新《规范》将于本月20日起正式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在新《规范》实施前已受理的登记申请,仍按原规定核准登记。
程十春介绍,新《规范》主要是依据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以及建设部去年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制定的。与之前执行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相比,新《规范》弱化了房屋登记的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它仅仅是一种“公示行为”,另外,新《规范》中“房屋登记簿”、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制度都是新内容,可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属人的合法利益。
“预订”产权避免一房二卖
目前,在一手房市场,购房人购买的多数都是期房,而期房只有在入住后才能办产权获得房屋所有权。在签合同到办理产权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让“一房二卖”有空可钻。按照新《规范》,本月20日起,购买期房,包括商品住宅、限价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在签约后可按照约定进行预告登记,也就是“预订”产权。
程十春解释说,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在房屋办产权时,如果产权人与预告登记中的申请人不一致,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过户,避免“一房二卖”现象。
对于预告登记,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新《规范》明确“商品房初始登记后,不再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即现房和存量房买卖,不再办理预购商品房预购登记。此外,预告登记必须经过双方约定,也就是说预告登记不是强制的,是自愿的,且需要买房人和卖房人一起办理。
产权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是产权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新《规范》中写明:产权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据了解,房屋登记簿是新《规范》中的一项新内容。程十春强调,它是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这就意味着,产权人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必须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一致才有效。未建立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登记档案记载作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与居民户口登记簿发到居民手中不同,房屋登记簿由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保存。
异议登记避免产权纠纷
此次出台的新《规范》,还根据《物权法》,设立了“异议登记”制度。新《规范》明确,对房屋产权有异议的房屋利害关系人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程十春解释说:“比如几个子女继承一套房子,继承文书写明长子为继承人,并据此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其他兄弟对此有异议,就可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15日内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变更登记,直到法院判决生效后。再比如房产证上是丈夫的名字,如果丈夫自己决定将房产卖掉,妻子不同意,也可以通过异议登记,来争取自己的产权。”这样,通过异议登记,可大大减少产权纠纷。
除了以上新内容,新《规范》还规定了办理各项登记的时限,如商品房的产权登记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告登记、抵押权登记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登记则是1个工作日,原则上当天办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