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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家民丈夫病重期间,公婆将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变卖。妻子认为,这套售价为103万元的房屋,一半应归她所有,另一半应由她和公婆析产继承。近日,南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婆给付68万余元。
法院查明,董颖于1998年与刘明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几年后,在南开区购买了一套价值46万余元的房屋。该房屋首付款为23万元,余款为贷款,产权登记在刘明名下。2005年,二人将房屋贷款全部还清。但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5月刘明被确诊患了胃癌。今年初,刘明病故。在刘明去世前3天,刘明的父母将儿子名下的房屋附带室内装修以及家具,作价103万元卖给他人。在此后的数日内,刘明的父母将该款全部领取。
在刘明病故前就与其分居的董颖,得知此事后将刘明的父母告上了法庭。她在庭审中表示,2007年,因家庭矛盾,刘明不准她进家。刘明病故后,得知房屋已被变卖。她表示,房屋是刘明和她的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应属于她所有。另一半应作为遗产继承,其中有她三分之一的份额。然而,刘明的父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卖房款取走,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庭对涉案的103万元房款进行析产继承,她应该取得68万余元。另外对她和刘明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继承。
针对董颖的意见,刘明的父母表示,刘明得病后花费巨资治疗,并支付护理费。这靠他本人的工资根本无法承担,只得向亲朋好友借款,所以刘明生前急于卖房以偿还债务和住院费用。刘明因病重不能前去领取103万元卖房款,故委托母亲代为领取。但这些钱已全部交给刘明,由其本人支配,因此董颖请求的该部分遗产并不存在。此外,2006年初,董颖与刘明闹矛盾时,将家中全部贵重财产及属于她自己的物品拿走,从此再不主动与刘明联系。而且在刘明生病住院期间,她也从不看望照顾。
刘明的父母认为,董颖的行为对刘明已构成遗弃,故应剥夺董颖的继承权,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董颖和刘明婚后购置,属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刘明病危期间,其母将该房出卖,并领取了房款附带装修及家具款103万元,但此款仍属董颖和刘明的共同财产。现刘明病故,董颖主张分割财产。该款的一半份额应分出为董颖所有。其余份额为刘明的遗产,董颖和刘明的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刘明父母主张的董颖对刘明构成遗弃,应剥夺其继承权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员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