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丽娜)合伙买别墅的朋友在交完购房款后协议“散伙”,却因一笔55.88万元的费用产生纠纷,双方由此走上法庭。昨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
62岁的冯先生起诉称,2006年初,他与朋友魏女士在通州合伙购买了一处独栋别墅,双方约定购房款由魏女士支付,税金和国家规定的购房费用由冯先生支付。
同年8月,魏女士表示不再与他合作买房,放弃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此,冯先生表示认可,但因不懂缴纳税金等手续,他要求魏女士帮忙办理购房和缴纳税金等手续。随后,冯先生将近200万元的款项汇给魏女士,其中购房款是139万元,另外55.88万元作为税款及其他购房费用。冯先生称,魏女士交了房款后,一直没有缴纳税金等费用,房屋产权证至今办不下来。他多次找魏女士要求归还55.88万元未果。他遂将魏女士告到法院,诉请对方归还55.88万元。
昨天,在庭审中,魏女士的代理人说,签完买房合同后,魏女士先行垫付了全部购房款139万。“因当年房价攀升很快,冯先生想独占该房。冯先生提出多给魏女士55.88万元,作为房屋升值对她的补偿,魏女士就同意了”。他称,冯先生所汇的近200万元是还魏女士垫付的房款和对她的补偿。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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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