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擅自流产侵犯夫生育权?
马鞍山当涂县法院判决:妻子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妻子瞒着丈夫到医院擅自流产,恼怒的丈夫起诉讨要自己的生育权,案件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日前,马鞍山市当涂县法院作出判决,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王进(男)和李霞(女)2007年结为夫妻,婚后非常甜蜜。去年夏天,李霞怀孕后不久,小夫妻俩为了家庭琐事争吵起来,家人和朋友轮番劝解,两人仍互不相让。去年8月底的一天,李霞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王进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孩子是两人共有的,李霞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王进去年10月向法院起诉李霞,要求妻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开庭时,王进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李霞则认为,自己擅自流产是因为与王进之间感情不和,对与他共同抚育孩子丧失了信心,且法律规定男女有平等的生育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丈夫王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霞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王进生育权的伤害,王进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能够待以实现,驳回了王进的诉讼请求。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根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王进与李霞同样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李霞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文中人物均用化名)(高法、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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