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者也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月1日起实施 石市相关部门正在制订实施细则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河北首部住房公积金方面最高法律文件
■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并将实现省外转移、省外购房提取
本报讯 (记者田娜 王亚楠)近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已接到文件,目前正在制定操作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在哪些方面有变化?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实惠?昨日,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时玉军对此进行了解读。
亮点1 个体户也可缴纳公积金
■新规:《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解读:这是《办法》中最大的亮点。从法律角度上,明确放宽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及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确保居民的权利。
亮点2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了
■新规:《办法》规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解读:《办法》放宽了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使规定更加人性化。其中“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纳入提取范围,将突发事件的范围放得更宽了。“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是《办法》中新加入的亮点。
亮点3 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转移、使用
■新规:《办法》规定,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解读:住房公积金实现省外转移、省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这在原来的文件中已有规定,不过此次《办法》将之上升到法律的角度,使之更权威、更有力度。
作者:田娜 王亚楠 (河北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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