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可随户口迁至外地
昨天(4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参保人群
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提醒: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缴费标准
最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将每年3月公布);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
缴费时,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这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提醒:据初步测算,本市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大约接近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则会超过6000元。不过,具体标准市民需以本市3月底前公布的数据为准。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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