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新农合再推惠民新举措
住院费用定点医院先垫上
4日,记者在泰安市卫生局获悉,2009年泰安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补偿、结算作出新规定,即参合患者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采取先由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然后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与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定期结算。
补偿对象取得参合信息的患者
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与市级新农合平台联网取得参合信息的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参合患者,出院结算时,均可在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结算窗口享受即时补偿。
结算拨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垫付补偿的费用,按照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分别登记,进行汇总,连同补偿审核的材料,于每月4日前报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
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审核材料存有异议的,可随机抽取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例对其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为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垫付的补偿资金,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不得无故拖欠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
办结时限病人出院时补偿
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人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当日办结补偿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出院结算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无特殊理由不得拖延补偿时限。
争议处理10日内可申请复审
申请人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补偿金额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对申请复审者,应当场予以受理和登记,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进行复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新农合管理机构处理。
用药费用不超过总费用的20%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护理规范、常规和出入院标准,对参合患者使用《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外用药比例以全年计不得超过住院药品总费用的20%。
所有外伤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必须在住院病例及出院证明中详细注明外伤原因,如有异议须由患者提供当地村委会出具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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