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
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杜宇)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针对当前养老保障中的突出问题,要求抓紧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使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得更加周密稳妥,现将“两个办法”的主要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征求意见工作自即日开始,截止到2月20日。
这位负责人表示,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
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
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接受记者采访,他表示,这是一个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过渡性办法。
解决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应遵循哪些原则?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以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二是统筹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明确各地养老保险事权责任;三是考虑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力,防止道德风险;四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了资金转移结构和转移量。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他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基本维持了现行政策规定,以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统筹基金的转移量,确定为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的12%左右。这位负责人说:“确定这个时点,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另一方面明确了退休办理地点确定原则,以厘清地方养老保险事权,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首先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在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
为什么对一些年龄偏大人员异地就业时规定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转移就业,由于按现行退休年龄规定,一般已不可能再在新参保地连续缴费满10年并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规定对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便于其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