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对象”也能进班房?原来对方未成年
本报四平讯 (记者 樊亮) 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堕胎。近日,这个未成年少女的“男友”栽了,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2007年10月,时年20周岁的伊通男子徐某与时年13周岁的周某相识。2007年12月开始,他们以恋人身份开始相处。尽管徐某知道周某是1994年6月出生的,尚不足14周岁,但在2008年1月初前后,徐某还是和周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在此后多次与周某发生性关系。
2008年2月,徐某家人和周某家人还曾坐在一起吃饭,并商量两个人订婚的事情,但考虑到自己的女儿太小,周某的父母最终拒绝了。
2008年5月,周某因身体不适被徐家人带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此后,周某又和徐某在一起相处一个多月。2008年6月下旬,周某被母亲带到长春一家医院做了人流手术。6月26日,周某到警方告发徐某。6月27日,徐某因涉嫌强奸被伊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9日,伊通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7月11日,警方要求复议。7月22日,徐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08年1月至6月与被害人周某处对象期间,在明知被害人周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同其发生性关系,致周怀孕,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据《刑法》有关条款,徐某犯强奸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