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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论文:一稿多投不违法 克隆原作应注明

  针对浙大博士后贺海波涉嫌论文造假一事,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认为———

  新闻事件

  据2月6日《人民日报》报道,近日,浙江大学一个由院士牵头的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嫌造假一事,引起舆论关注。浙大药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被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一系列学术论文涉嫌数据抄袭、一稿多投等。
而在这些论文的作者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及其课题组的主要成员。事情披露后,浙江大学发表声明,称调查后认为,造假系贺海波个人行为,院士此前一无所知,与院士无关。

  连线嘉宾

  李顺德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博导

  连线记者

  本报记者 郑赫南

  记者:“克隆”自己以前发表的论文数据,算剽窃吗?

  李顺德:对自己先前发表的文章再次引用,不应算作剽窃,不过作者应在新发表的文章中注明“已发表”的相关信息。具体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又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领域,作者先前发表的观点、理论、论述等,当然可以引用,但要注明出处。

  在自然科学领域,由于数据在论证观点时的作用巨大,所以“数据是否第一次发表”很重要。科学工作者对自己的真实试验结果,可以引用,不过应该做到两点:第一,成果是作者本人通过实验取得;第二,在后发表的文章中应注明取得成果的时间、主要发表刊物等信息,以免引起误解。

  科学工作者应该有科学态度。如果依照学术惯例,后发表的文章应该有新的实验过程、实验数据,如果没有,反而将以前已有的数据作为新的数据提供出来,且不作说明,对“已发表”的信息也没有标注,那么,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记者:此次事件中,贺海波博士被国际期刊编辑指责的还有“一稿多投”行为,对这种行为该如何评价?

  李顺德:有些报纸、杂志反复强调:来稿必须是“原创”、“未经发表”的,如果作者明知该媒体有这种要求,却故意隐瞒已发表的事实再次投稿,就有“欺诈”的嫌疑。

  不过,在知识产权理论界,多数人认为“一稿多投”不违法。因为在我国,文章发表的刊物可能有固定的传播范围和读者群,如果其他媒体愿意再次发表,也不违法。当然,前提是:作者本人同意,主动投稿;作者主动向用稿方说明“已发表过或者在此基础上改编过”等相关情况。

  在不说明一稿多投的时候,也是道德层面的问题,不能说是违反了著作权法而构成侵权。

  记者:对于不作说明的“自我克隆”、“一稿多投”等行为,只是谴责么?是否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以“剽窃他人作品”为由追究其侵权责任?

  李顺德:只能进行道德谴责,不能追究法律责任。理由是:这两种行为并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也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更不会构成“剽窃他人作品”。

  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往往涉及侵害第三者权益问题。“没有注明"已发表"的相关信息”,损害的可能是某个媒体的利益,并不直接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具体到本事件,不作说明的“一稿多投”应该是一个科学工作者学术品德的问题,不构成侵权。

  至于是否“违约”,要看该国际期刊是否有规定:必须是第一次发表,引用以前的数据必须加以注明。如果贺海波博士明明知道而故意违反,就构成违约。

  记者:根据新闻报道,李连达院士对贺海波如何剽窃、造假、投稿等,事先一无所知,“不知情”可否成为免责理由?

  李顺德: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就要求该作者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事前“一无所知”。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在著作权法上,作为作品的作者应该对作品作出“实质性(创造性、独创性脑力劳动)贡献”,这很重要,如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即没有“参加创作”,即使是指导老师,也不该成为署名作者。如果是作者,就应该有自己的思想、创作成分体现在作品中。

  当然,即使是导师知道且同意在该作品上署名,事后证明学生的论文中部分内容造假,也不能简单说导师一定参与“造假”,应该根据文章创作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导师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例如,是否属于注意不够,审查不严等。

  记者:浙江大学校方在接到举报后,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解聘了贺海波,同时发布李连达院士对造假“一无所知”等相关消息。对此,您如何评价?

  李顺德:浙大的态度鲜明,值得肯定。其实,学校应该维护科研神圣、尊重科学。这是最起码的。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学校极力掩盖、袒护“学术造假”行为及学者,这是应该被舆论严厉谴责的。

  记者:如何从根本上杜绝“造假”等学术腐败行为?

  李顺德:制定“公开发表文章”数量这一评价标准的本意是好的,敦促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发表、有形化。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带来了弊端。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制度上,国家应该为学生、学者创造更多更好的研究环境、发表成果途径。政府应该改革教育体制,解决研究生、博士后的管理等问题,同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果,应该设立多层次的评价体系。社会实践、解决社会问题、帮助单位、社区解决问题等,均可以考虑成为评价标准。作者:郑赫南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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