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
本报讯(记者张蕾)一男子因开车“拉黑活”被城管人员将车扣押后,他和妻子拿着备用钥匙偷偷到城管机关扣押车辆的停车场,准备将车开走时被发现。今天上午,任某夫妇被检方指控犯有盗窃罪在海淀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4月14日10时许,36岁的任某在西二旗成铁站西侧驾驶吉利汽车从事无照经营,非法载客,被海淀区上地城管分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将吉利车扣押,并停放于本市城管队上地分队停车场内。一个小时后,任某和妻子李某拿着备用钥匙偷偷将该车从停车场内开出,被停车场管理员及时发现,进行阻拦后报警。任某夫妇因此未能得逞。
“我们当时并不是偷别人的车,只是为了逃避罚款。”对于检察院的指控,任某的妻子李某表示,他们当天确实没有偷车的意思。“当时我们偷偷去取车,一方面是为了躲避罚款,还有一方面就是着急。小孩中午11点半下学,我们着急接孩子。”法庭上,任某为自己当天与城管和民警发生的冲突深感后悔。
任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从事发经过看,任某当时的主观心态并非偷窃,只是认为车是自己的,想要侥幸将车开回,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李某的辩护人对于检方指控的盗窃罪名也提出异议。该辩护人认为,李某夫妻只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处罚,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上一直认为这是他们自己的车,只是想趁处罚他们的城管人员不在场,看车的人又不认识他们,他们又有备用钥匙,想蒙混将车开走。
辩护人认为,只有被司法机关罚没的财产才属于公有财产,李某的行为应属于擅自转移被扣押财物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我们认为,如果城管扣押的车辆被他人开走,这才构成盗窃罪。”
但公诉人认为,合法的占有关系也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任某的车辆被城管扣押后,这辆车已属于公有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讲,这辆车已经属于公共财产。“本案的盗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盗窃行为确实不同,因此请法庭予以考虑。”
记者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安机关将任某夫妻拘留,认为其涉嫌的罪名为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而早在2007年,海淀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该案被告人徐某因驾车发生追尾事故,被执法民警将面包车扣留于苏州桥违章事故停车场。后徐某持备用钥匙将车偷偷从停车场开走。在该起案件中,检察院对徐某提起公诉的罪名为盗窃罪,但法院经审理最终没有支持检察机关指控的盗窃罪,而是认定徐某犯有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并据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据悉,对于该起案件,检察院已提起抗诉,目前尚无结果。
据任某案的检察官介绍,按照刑法规定,非法处置扣押财产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而本案中任某的车辆被行政机关扣押,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能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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