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9日电(记者 刘丹)储先生为举办婚礼,聘请上海红玫瑰婚庆公司提供婚庆服务。然而婚礼当天的婚车与婚庆公司承诺不符,摄影摄像人员也姗姗来迟。一怒之下,储先生将婚庆公司经营者王先生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婚庆公司为无证经营,判令公司经营者王先生向储先生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250元。
2007年11月25日,储先生为筹办婚礼,与上海红玫瑰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在2007年12月1日为婚礼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婚车使用、化妆服务、摄影、摄像及其他内容,总服务报酬为9730元。合同还约定婚庆公司为婚礼提供摄像师一名,摄像必拍场景为迎亲、外景、婚礼现场、洞房等。签约当日,储先生向该婚庆公司支付了7000元。
此外,双方还约定摄影摄像应于婚礼当天上午9时左右到新娘家中;婚车为黑色保时捷轿车,该车租车价格为3400元。然而婚礼当天,婚庆公司开来的婚车并非约定的保时捷轿车,取而代之的是一辆红色克莱斯勒轿车,该车的租车价格仅为2800元。
当天的婚礼督导毕小姐到庭作证称,她于婚礼当日上午7时到达新娘吴小姐家中,下午3时许才见一辆红色婚车到新娘家中,摄影师、摄像师也是下午3时左右赶到新娘家,婚礼当天摄影师、摄像师并未拍摄洞房场景。另据婚庆公司经营者王先生交代,红玫瑰婚庆公司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婚庆公司未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其债权债务应由经营者王先生承担。由于王先生提供的婚车、摄影摄像的标准及服务时间均与约定不符,导致了储先生财产权益受到损失,故应参照提供的婚车规格的差价款及摄影摄像的时间差距酌情赔偿。此外,由于结婚庆典对于新人而言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该服务内容不可复制,因而王先生的未严格履约,必然导致新人的精神损害,故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
综上,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吴小姐婚车租用差价人民币600元、摄影摄像服务差价人民币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4250元。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