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蔡岩红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刚刚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即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据介绍,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从1979年到2008年底,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自1992年起我国已连续16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与此同时,这66万多家的外企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处于长亏不倒的状态,有的反而越做越大。
此外,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5.5亿元,补税入库12.4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