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诉讼费改革
多年来,人民法院一直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诉讼费用。国务院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司法救助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为了适应新的诉讼收费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发布实施《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该规定规范了诉讼收费行为,为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开始,每年由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2月4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立案大厅查阅诉讼费用交纳须知。 王婷婷摄
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本报记者 袁定波 秦力文
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老林,被从脚手架上掉下来的水泥桶砸到了腿,住院一个月花光了他积攒了好几年的钱,老板不肯支付他住院的费用。老林想去法院起诉老板,但又怕交不起诉讼费,十分犹豫。
高额诉讼费阻隔了老百姓的维权路,怎样才能让有理无钱的老百姓打得起官司?一场围绕诉讼费制度的改革已然拉开了帷幕。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交纳项目、标准及方式作了6方面的调整规定。此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执行了18年。
“从收费到交纳两个字的变化,却道出了给老百姓打官司"减负",缓解"打不起官司"难题的改革初衷。”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财务处处长秦建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小额纠纷收费起点降到2.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诉讼费。“当我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怕交不起诉讼费的担忧全没了。”已拿到赔偿款的老林激动地说。
“办法对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对民间财产纠纷和小额经济纠纷降低收费标准,收费比例的起点由4%降到2.5%。”秦建凤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了诉讼费用,让更多老百姓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进步。
秦建凤向记者说起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那就是诉讼保全收费直线下降了。她举例说,改革前,上亿元的案件当事人可能得交纳上百万元的诉讼保全费。现在无论多大标的的案子诉讼保全费5000元就封顶了,诉讼标的财产不超过1000元的,交30元保全费就可以了。
175个收费点无违规收费 申请法院执行,还要掏油钱、饭钱;交了诉讼费后还要交其他诉讼费,曾经一度遭受指责的法院乱收费问题,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而告终结。
在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记者看到了弧形的立案窗口,电子查询台滚动播放着诉讼费用交纳和收取办法。“一看就明白了,打官司要交哪些费用,还有投诉部门和电话呢。”来法院立案的张女士欣喜地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收的""可以收的"等没有量化标准的收费,取消了"其他诉讼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秦建凤说,重庆市三级法院及乡镇人民法庭共175个收费点都使用财政非税费收缴系统,每一个都是一样的标准,什么类型案件、诉讼标的多少,输入该系统,算数公式直接就显示应收多少,违规收费现象没有了。
钱款执行回来再收费 “改革后的诉讼费制度有了三大显著变化,那就是收费项目减少了、标准变化了、收费方式也改变了。执行案件由先交纳申请执行费改为先执行后收费,也就是钱款执行回来,再收费。”秦建凤解释说。
陈东就是先执行、后收费这一制度改革的受益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陈东被撞成重伤,因治疗负债累累,官司在渝北法院打赢了,可陈东不知道该去哪凑执行费。“没曾想,法官告诉我先不用交执行费,等执行到钱了再收费。”陈东的意外更是司法为民的精彩诠释。
70多岁的李国志那头花白头发,在渝北区法院立案庭里十分刺眼。几个孩子都不赡养他,生活没了着落,只好来法院起诉了。接待他的法官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可以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记者了解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规定了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依照办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原来只规定撤诉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费,现在增加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结案的减半收费。”秦建凤告诉记者,改革后增加的这两项减半收费,切切实实地为老百姓打官司“减负”。
完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 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1日以来,渝北区法院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诉讼费。由当事人到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将诉讼费直接交入其专设银行账户,实现了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诉讼费制度改革后,诉讼门槛降低了,群众打官司更加方便了,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重庆市基层法院收案量同比增长44%。
记者了解到,由于诉讼门槛直接降低,小额财产类纠纷及非财产类纠纷利害关系人大量选择诉讼渠道解决,甚至出现滥诉现象,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同时法院办案支出增长,也给经费保障带来一定困难。对此,重庆高院与市财政局建立了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结合中央建立的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制度,构成了人民法院现有的经费保障体制。
“改革后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法院不是收费主体了,这为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而公共财政能否为人民法院提供切实的保障,则是诉讼费交纳办法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秦建凤建议,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