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郝绍彬近日给本报编辑部来信反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每件交纳10元,虽然较好地支持了劳动者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做法,但是也出现了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
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胜诉的劳动者不愿意退费和个别用人单位滥用诉讼程序拖延时间、打了一审又打二审的现象,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胜诉的当事人不愿意来法院领取退还的诉讼费的现象确实存在,但北京没有那么严重,通过做一些工作,胜诉当事人还是愿意来的;对于一些不愿意来的,我们往往通过邮寄的方式把通知书送到当事人手里,等他们方便的时候再来领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闯对记者说,退还诉讼费仍由法院财务部门去具体处理,审判业务部门不会因退费问题而影响结案了。
陈闯还告诉记者,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低,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会主动询问当事人关于诉讼费用的处理问题,如果原告自愿支付,就在开庭的时候进行明示并在裁判文书中记明,防止日后因为退费问题而对结案产生影响。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较低的诉讼费用,最主要的还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被单位开除,扣发、停发或者拖欠工资等,涉案劳动者通常生活上不富裕,为了保护其基本劳动权利和维护社会正常的劳动秩序,规定较低的诉讼费用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司法实践中操作上的小问题而否定它。”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对记者说。
据分析,劳动争议类案件较低的诉讼费用在对败诉方的惩罚功能上显得有些不足,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的时间,打完一审又打二审,不仅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延长,还导致了二审案件数量上的增加,浪费了审判资源,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对此,陈闯认为可以对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收取不对等的诉讼费用,即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或上诉案件,则提高诉讼费用收取标准,诉讼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的主要功能并不是在诉讼费用上的惩罚,而是给予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以司法救济。”潘剑锋告诉记者,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争议,对于当前高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来讲,最主要的不仅是处理好涉案的个人和企业的关系,还包括社会利益,即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利益受损后容易得到司法保护,这才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较低的收费标准,因而立法时没有把用人单位滥用诉权的情况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