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年初出台的“五个严禁”,是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法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职业群体,肩负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由此,法官与律师之间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既是确保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官和律师这两个特殊职业群体的特殊职业要求。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之所以有这些严禁,就在于在良好的主流趋势之外依旧存在着一些不良之风。诸如请托说情之风所衍生出来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虽然这并非法官形态的主流群体,但他们的影响却不容低估。这种苟合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症结之一。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廉洁的“阿喀琉斯之踵”,在发生的一些法官违法违纪事例中,某些律师事实上成为了涉案法官不法利益的代理人。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其中有四个“严禁”涉及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抓住了近来法官落马的要害,可谓棒打司法野鸳鸯,有利于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
从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角度来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乃是法律人共同体内部的关系。一方面,严禁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要禁止、杜绝两者之间的以钱权交易为核心的不正当交往。“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杜绝法官与律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是确保司法廉洁公正的当然之意。“禁令”从法院或者法官的视角划出了红线。但这与其说是法纪的要求,毋宁说是道德的呼唤。在审判案件时,律师与承办法官之间本来就存在正当交往的要求,如证据交换、庭审安排、协商调解等等。诉讼程序顺利之推进,端赖律师、当事人、法官各方诉讼参与人之有效率的沟通和交往。
问题是,为社会所诟病的律师与法官之间“不正当交往”的根本诱因,即程序之公开和透明还存在巨大的改进空间,为交往之不正当提供了“沃土”。法官之廉洁自律,既为克服这种人际关系的灰色地带提供了道德屏障,也为司法正当性奠定了根基。但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促成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的理性的、合法的交往关系。法官与律师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分。社会矛盾的化解、优质司法产品的形成,都有赖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份好的判决书,实际上是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之间反复商谈、沟通的结果。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实际上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必须着眼于通过制度、规则与程序,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
应当看到,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五个严禁”对原有规定的重申。之所以说是“重申”,是因为在以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中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去年生效的新《律师法》不但从立法的层面细化了不正当交往的具体情形,而且还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对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情形的严厉处罚措施。所谓的“规定”主要就是指新《律师法》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与以往不同,与“五个严禁”配套的还有一个包括禁止机制、发现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和责任机制在内的长效监管机制。从执行情况看,各地高院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规章,而且在具体实施措施上也有不少有效创新。尤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司法局近日已经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说穿了,这次就是要动真格,严惩敢于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个别法官,法官不能与律师进行“零距离”接触。
法官在与律师的交往中,应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定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进行判断。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人,法官与律师就应该相互节制私人交往,只有与社会的相对隔离,才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产生中立性,树立司法权威。可以说,规定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尚方宝剑”,确乎是一项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保障法官依法审判案件和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无疑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之,“五个严禁”的适时出台,提倡法官与律师的正当交往,将纯洁和净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作为重中之重,对提高法官的公信力,促使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权威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个严禁”的实质,在于斩断法官以权谋私的途径,破除法官与律师的共谋,有利于营造司法公正的大环境。反腐的基本原理,正是提高腐败成本,降低腐败收益,增加守法利益。然而,“五个严禁”是施加思想压力方面的成本,防治少数人员蓄意腐败的效果有限。而深入建设公正廉洁的司法,最终还应落脚于提高法官职业素质,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真正构建和谐的法官律师关系,更需要在严刑峻法之下进一步深化体制改善,从制度上净化司法环境。毕竟,在重典之后,如若无后续措施跟进,难免令人有治标不治本之虑。
可以说,现今一个法治的时代。借用狄更斯的说法,这既是一个好的时代,也是一个“糟糕”的时代。但是,这个“糟糕”指的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坏,而是我们必须以坚强的心智去面对的法治艰难,因为法治作为一种较为不坏的人世秩序,并不是必然,而必须仰赖于我们的心智与心力。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