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2月11日电 (何蒋勇)日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0874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2月1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
日前,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3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毅斌至该县西周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取钱时,拾得欧宏霞遗失在该行自动柜员机内3065借记卡一张。随后,被告人郭毅斌分三次取走卡内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赔给被害人。
据了解,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08745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2月1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宏霞的陈述,银行监控录像,帐户明细查询单,扣条,领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象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毅斌冒用他人信用卡,取得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赃款已追回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毅斌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