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温州5月8日电记者陈东升浙江省瑞安市某银行一女职员捡到一张信用卡,转走卡上2万余元存款。今天,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瑞安女子王某大学毕业后,在瑞安塘下某银行当引导员,即为客户提供咨询或引导。
去年7月25日下午,客户黄某在该银行营业大厅的提款机上操作后,把卡遗忘在机器内。王某发现后,将卡取出,二十分钟后,她见失主没来认领,就把卡插入自助转账机内,通过猜试密码的方式,进入该卡账户,发现卡上有25845.15元人民币。王某随即把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瑞安市检察院经办检察官说,过去,王某的这种行为可能被追究为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不同罪名。根据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