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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师间既要筑墙也要建桥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二者还存在正当交往的需求。如何才能构筑一条廉洁隔离带?在专家看来,既取决于对不正当交往的惩罚力度,更取决于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

  法官律师间既要筑墙也要建桥

  方圆传真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张亮

  2月6日,北京律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第十批违纪律师名单。
曝光名单中,律师张巨雷因在代理案件中给承办法官送礼被曝光,被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法庭上,律师唇枪舌战,法官执掌生杀予夺大权;法庭外,律师为当事人和法官“牵线搭桥”:请吃、送钱、送物,“关系案”、“金钱案”时有发生。庭内庭外,法官与律师“亲密接触”的安全线究竟在哪呢?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严禁”,明确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随后,在山东,大法官握手省内资深律师;在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摆上台面,“私下沟通”见光死;在上海市高院与司法局联合出台规范法官律师相互关系规定……一时间,细密的制度条文,构筑起防范司法不廉洁的“隔离带”。

  “法官不得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指出,社会矛盾的化解、优质司法产品的形成,有赖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

  钱权交易时有发生惩戒力度应该加大

  “不少律师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拉关系",实际上已经变成"诉讼掮客",而法官通过律师收受贿赂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徐昕分析说。

  1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的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郭生贵在任院长期间,对希望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他关照的当事人往往不直接给予答复,而是通过向其介绍律师的方式提供帮助,并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大量收受贿赂。郭生贵被审查期间,北京有数名律师被约谈,有些涉案律师闻风出国“避风”。

  “维护司法廉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搭建隔离带。对此,我国已有不少规章制度,关键是要做到切实落实,凡违反者皆给予严肃处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付子堂一针见血。

  在徐昕看来,威慑力的提升,既取决于惩罚力度,更取决于发现违法和惩罚违法的概率,因此特别需要建立健全法官和律师惩戒制度,加强监督和制约,严厉惩处法官和律师的违法行为。

  付子堂表示,法官与律师就应该相互节制私人交往,只有与社会的相对隔离,才能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诉讼过程、裁判结果的不信任感,产生中立性,树立司法权威。

  打开前门关上后门规则保障正当交往

  “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二者还存在正当交往的需求。”付子堂举例说,如证据交换、庭审安排、协商调解等,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还有赖于律师、当事人、法官各方诉讼参与人有效率地沟通和交往。

  如何营造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就已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去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征求律师意见座谈会上就指出,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官和律师交往规范以及合乎各自职业特点的活动准则,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鹏认为,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应该更多一些疏导性机制,疏通和建立正当交往的方式,这样不正当交往方式才能得以杜绝。

  对此,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丕峰深有同感:“只有打开前门,才能关闭后门。有些律师与法官之间有不正当来往,并不是为了徇私枉法,而是为了知道一些信息。必须通过制度、规则与程序,保障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当交往关系的形成。”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重新建立双方信任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公众看来不少律师明显是在为“坏人”说话,不少法官也认为律师是胡搅蛮缠,徒增了自己的工作量,法官与律师间的信任危机日益显现。

  “律师与法官都是法律工作者,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这个核心价值观念上,两者是一样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周玉华说。

  付子堂认为,一份好的判决书,实际上是法官、律师以及检察官之间反复商谈、沟通的结果。但是,有时律师对法官的职业思维、判案运作机制了解南辕北辙。同样,法官对律师的执业特点和方式也不甚了解,这种职业角色理解的冲突导致我们不能向社会有效提供合格的司法产品。

  徐昕指出,法官选任方式对重建律师与法官间的信任至关重要。英美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法官职业被认为是律师职业的继续和自然实现。有律师执业经验的法官更能理解律师的行为,律师相信法官,因为以往法官和自己一样做律师,法官相信律师,因为明天律师可能坐在法官席上。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司法过程的基本问题。法官与律师必须互相理解与尊重,这样才能共享法治目标。”徐昕认为,法官须理解,律师在场减轻了其负担,律师把原始的生活事实转化为可理解的法律语言。但律师也须理解,法官的任务比自己更加棘手且富有挑战性,因为法官须作出选择,而且要单独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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