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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首推“确赔合一”机制探秘 确认程序和赔偿程序“二合一” 减少当事人等待国家赔偿时间(图)

  本报讯记者台建林在审判机构中试行“确赔合一”,陕西高院在全国首推的这一做法,创新了国家赔偿工作机制,有效化解了“国家赔偿难赔偿”的老问题。

  据了解,申请国家赔偿难已是不争的事实。现行法律将确认和赔偿规制为两个独立的程序。在完成确认违法的程序后,当事人要获得赔偿,还得经过漫长等待。

  “确赔合一”的做法是,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一并交由一个机构审理,并要求在确认程序中注重做好调处工作,力争把赔偿争议化解在确认程序上。

  事实证明,“确赔合一”有效避免了同一法院对同一赔偿案件作出相互矛盾裁决的现象,减少了当事人为同一诉求来回奔波于两个审判组织和程序的讼累。

  据陕西高院统计,自实行“确赔合一”机制后,在确认程序中彻底化解赔偿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多。
  陕西高院首推“确赔合一”机制探秘

  确认程序和赔偿程序“二合一” 减少当事人等待国家赔偿时间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台建林 本报通讯员 李滨先 张娅

  李老汉家里来了几个法官。

  法官来执行老汉儿子的财产,要搜查一只木箱,但未出示搜查令。儿子不在,老汉以头撞墙,软组织受伤。

  老汉申请确认法院执行行为违法。陕西高院查清事实,取得当事人的谅解,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在确认程序中直接化解了矛盾,终结了国家赔偿程序。


  在以往,确认违法和决定赔偿是两个程序,当事人须得漫长等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5年11月探索建立国家赔偿案件“确赔合一”工作机制,大大压缩当事人等待时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会议,陕西高院代表的“确赔合一”的经验介绍,令与会代表耳目一新。

  从三名法官到两个合议庭,实现了赔偿和确认案件审理的统一,两年间共审理各类确认、赔偿案件195件

  14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刚刚颁布之时,陕西高院组建了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那时,从事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的法官只有3名,对于非刑事司法行为的违法确认工作都是先交由各相关业务庭室审理,直到2002年后才统一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由于审监庭审判任务繁重,加之同一国家赔偿案件分别由不同庭室审理,认定相互冲突的现象经常出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11月,陕西高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一并交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

  考虑到法院对国家赔偿确认主要涉及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以及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陕西高院党组先后从民事审判庭和执行庭抽调6名审判骨干,充实到赔偿办,并增设1名副主任,组成两个合议庭,适用听证程序,交叉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工作机构上实现了赔偿和确认案件审理的统一。

  2006年至2008年,陕西高院共审理各类确认、赔偿案件195件。其中,确认案件169件,赔偿案件26件。

  “确赔合一”之初,质疑声不断;事实证明此机制好处颇多,不仅避免了相互矛盾的裁决,还减少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讼累

  在全国高院中,陕西高院是首家在审判机构中试行“确赔合一”工作机制的。改革之初,陕西法院系统不少同志对此做法心存疑虑,外界也时有质疑之声。

  “严格司法绝不是机械司法,没有工作机制上的改革和创新,没有对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把握,国家赔偿工作就难以得到发展。”陕西高院院长安东在要求积极推进“确赔合一”机制时强调。

  陕西高院的法官们认识到: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机械地将违法确认和决定赔偿两个紧密相连的环节割裂开来,不符合中国的司法实际。思想认识的提高,坚定了大家敢为人先、大胆创新的信心和勇气,保证了“确赔合一”改革的不断深入。

  事实证明,“确赔合一”的工作机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最大的好处是,“确赔合一”能有效避免“同一法院对同一赔偿案件作出相互矛盾裁决”的现象,无形之中,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也提升了。

  对当事人来说,“确赔合一”减少了他们为同一诉求来回奔波于两个审判组织和程序的讼累。而且“确赔合一”还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化解,便于调解和内部协调,使许多纠纷在确认程序中就得以妥善解决。

  对法院来说,“确赔合一”有利于稳定国家赔偿审判队伍,提高国家赔偿审判人员素质,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有效防止将国家赔偿工作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割裂开来的倾向。

  两个合议庭有分有合,确认和赔偿两个程序相互协调制约;在确认程序中注重调处,力争把赔偿争议消化在确认程序

  一个难题是,现行法律将确认和赔偿规制为两个独立的程序。“确赔合一”如何保障两个程序的审理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陕西高院常务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宋龙凌胸有成竹:我们虽然在审判机构上实现了“确赔合一”,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上,仍然注重做到确赔分离,使两个程序的审理工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据介绍,赔偿办的两个合议庭虽然既可以办理确认案件,也可以办理赔偿案件,但对同一案件的确认和赔偿仍交由两个合议庭分别审理。对于赔偿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提交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合议庭意见分歧的确认案件,则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陕西高院要求在确认程序中注重做好调处工作,力争把赔偿争议化解在确认程序,防止因决定赔偿程序的滞后,丧失解决争议的条件而导致矛盾激化。

  从书面审理到公开质证,好处显而易见:既打消了当事人疑虑,也为调处争议提供了平台

  过去,相关业务庭对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一般都是书面审理。

  纸来纸去,既不利于查明争议的事实,也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确认结论产生怀疑。

  实行“确赔合一”后,陕西高院即研究制订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规则》,对赔偿决定和赔偿确认案件一律适用听证程序,确保了审判程序公开公正。

  在听证程序中,先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成员,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接着由当事人陈述确认请求和理由;再由作出司法行为的法院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然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最后由双方作最后陈述。

  “好处显而易见。”赔偿办的法官普遍认为,“实行听证制度后,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了当事人对审理结论的信任感,同时,也为调处争议提供了平台,对纠纷最终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统计显示,在确认程序中彻底化解赔偿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多。“确赔合一”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最终追求

  对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仅规定了确认违法和不确认违法两种结案方式。

  审判实践证明,仅凭确认或不确认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实行“确赔合一”工作机制后,陕西高院充分利用该机制提供的条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把争议化解在确认程序:

  对应当确认违法但被申请法院通过补救措施可以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案件,暂不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法院限期解决问题,申请人合理诉求满足后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或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的法院达成和解协议,避免确认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再行提起赔偿程序。

  对虽不应确认违法、但被申请司法行为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根据被申请司法行为对当事人的损害程度,积极协调被申请法院做好案外补救、调解、和解工作。

  对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注重做好疏导工作,向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出路,告知其依法行使权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帮其解决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或由被申请法院给予其一定的救济金,使其息诉罢访。

  在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中,注重做好诉讼指导和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国家赔偿案件的归责、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使其理性诉讼,避免缠诉缠访。

  来自陕西高院的一项统计结果表明:在确认程序中彻底化解赔偿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多,所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绝大部分申诉人接到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后,不再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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