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春2月17日消息(记者张英林实习记者邓曦光)长春市将从3月1日起启动“2009长春市医保暖万家活动”,开展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同时针对不同困难人群实施多项医保专项政策倾斜;解决职工和居民不同医保制度衔接问题,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
2009年长春市城镇职工参保人数目标达到147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目标达到194万人。
提高医保补偿比例,上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009年度政府提高城镇居民缴费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80元,同时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首诊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低保成人实行住院定点医疗管理,在原区级住院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同时给每个低保成人医保卡里每年划入50元。具体补偿比例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65%,5001元以上45000元以下补偿比例为70%。
2009年起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额度由5万元提高为6万元。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14万元,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付待遇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人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补助75%,30001元至140000元的补助85%。同时,贫困重度精神病人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补偿比例提高为80%。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比例。
2009年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由1268元调整为1100元,市级医疗机构由975元调整为800元,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由683元调整为500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属于乙类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降低为15%,退休人员为10%,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调整为医保甲类支付项目,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中现金支付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含属于自费药品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5001元至1万元补助25%;1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30%,均由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支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30%。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