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兽首铜像是原圆明园喷水池中“水力钟”的喷头,该“水力钟”的全称“十二生肖报时喷泉”。十二生肖兽首铜像呈“八”字形,分列在喷水池的两旁的人身石台上的。每个动物就是一个喷泉机关,每到一个时辰,相应的动物口中就会喷水两个小时。因为古人的一个时辰就是两个小时,十二个时辰正好是二十四小时。不过到了正午,它们就要一起喷水,此时,景象蔚为壮观。
1860年,“英法联军”烧劫圆明园后至今,十二生肖铜兽首构件流失海外140多年。
目前,丑牛、寅虎、申猴三尊兽首存放于保利艺术博物馆;亥猪、午马两尊兽首由爱国人士何鸿燊(shēn)先生回购捐赠给国家;而子鼠与卯兔两尊铜兽首将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法国进行拍卖,总估价可能超过2亿元人民币。
得此消息,刘洋律师组织成立86人“华夏追索抢救文物律师联合会”,筹划再次进行诉讼方式追索文物。
外交部、国家文物局等官方机构也已明确表态,反对拍卖。
距离2月23日法国拍卖会的举行仅有5天时间,圆明园兔首、鼠首铜像是否会如期出现在拍卖现场?中国民间律师团追索流失文物能否达到效果?人们正拭目以待。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本报实习生 倪江云 白雪
最好的结果应该是三赢” 记者:前一段时间,据《欧洲日报》报道,法国佳士得拍卖公司之前决定撤销拍卖,而后又决定如期进行拍卖。对于佳士得拍卖公司的这种反复的表态,您是怎样看待的呢?您和您的律师团将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呢?
刘洋:本次我们以“依法诉讼”方式追回“兔首”和“鼠首”两件文物的“索宝行动”,我们之前的策划是分两步走,首先是非诉方式,通过前天发出的两份律师函,尽快与佳士得拍卖行及皮埃尔·贝杰取得联系,以期拍卖行撤拍,转入私下交易模式。但遗憾的是,法国的《欧洲日报》在昨天刊登佳士得公司声明,称“拍卖会如期进行”,我对此表示遗憾,因为我们之前预计的“三赢”局面已经不存在(即彼埃尔·贝杰能拿到他想拿到的补偿、我们拿到我们想拿到的文物,而作为中介商的佳士得拍卖公司可以拿到他的拍卖费)。
自此,我们将以“高调诉讼”的姿态拟向法国巴黎大审法院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使这两件文物成为一块“烫手的山芋”,没人敢接受它们,以促使这次拍卖流拍。而一旦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使文物竞拍成功,我们就采取依法诉讼。这时候,佳士德拍卖公司成为被告,他们与皮埃尔·贝杰将构成侵害我们财产所有权的共同侵权人。此外,买受人明知道物品有重大的权利瑕疵仍然购买所拍卖的物品,这就成为了恶意买受人。我们会把这三者一起作为被告进行施压。
我们的诉讼步骤正在积极地准备之中。我们现在正和一个朋友介绍的法国的大律师进行沟通,并且我们得到了一些好的消息。法国方面可以根据法律和法官的审核,签发禁止令,以制止拍卖的进行。如果在23号之前禁止令能够下达,拍卖也就不可能成功。
“不能败在原告主体资格上”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次追索行动首先面临的法律问题就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缺失。对此,目前的进展如何,律师团将如何策略性地化解这一困境?
刘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30条规定,“诉讼的原告主体要求诉讼当事人是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合法利益关系主体”。但是,考虑到一些公益诉讼的需要及一些特别情况,对一些合法注册的社团———如协会或团体———赋予或授予他诉讼主体资格。
这些合法注册的团体的要求是:第一,他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打官司;第二,经合法注册;第三,在事实和法律上,他们与本案的诉讼的争议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关于目前的“适格原告”问题,有个“满族文化研究会”愿意担任本案原告。当然,清朝政府是以满族为主体建立的,但是它并不是所有的满族都是清政府皇室的成员,也不是清政府皇室财团的继承人。此外,他们是研究会,研究文化问题的,和本案所要涉及的财产问题没有什么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所以我们觉得不太合适。而“香港爱新觉罗宗族研究会”也在近两天与我们取得联系,之前发出的律师函也是以他们的名义委托而制作的,我们一直认为这是比较“适格”的原告。但据我们的法国律师朋友称,将“爱新觉罗宗亲会”作为原告,要让法国法院受理,可能风险比较大。我们也是尽量在权衡和考虑这一棘手问题。
但好消息是外交部在对外的声明中,对我们律师团的本次行动给予了肯定,这是对我们极大的支持和鼓励。而且,我们正在与圆明园管理处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在通过法律途径追索文物这一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我相信这不是不可突破的困境,应该会有一个乐观的前景。
“时过百余年,诉讼仍然有效” 记者:《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中提到一个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这批文物很早就出去了,如果经过诉讼程序,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法律上存在什么障碍?
刘洋:诉讼时效期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们知道世界范围内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更加合理更加先进的诉讼时效概念叫做“发现”。一个文物不是由于使用人的意志而丢失、流失或者被盗、被抢,经过漫长的流转过程,往往在所有人发现它的线索时,时间已经非常久远了。如果在这时候要计算诉讼时效,显然会令所有人不服,所以要从所有人知道了物的具体所在地或具体所有人时开始计算时效,这叫“发现原则”。
我们还知道,美国法院采取了更为先进更为有利的原则,叫做“请求拒绝原则”。他们认为仅仅是发现还不行,而是要从请求对方返还或对方拒绝返还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另外,在相关国际公约中,尤其是1995年缔结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发现原则”被纳入到公约的框架(我国在1996年签署了这个公约)。这样的对诉讼时效的突破性规定对于我们是有利的。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之“发现原则”在第三条第三款:“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该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在3年期限内提出”,另外还规定,该条第五款还规定,“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75年的时效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我们从去年知道“鼠首”和“兔首”两尊文物被皮埃尔·贝杰持有,并未超过3年的期限。因此,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能够从该公约中找到有利于我们的解释。
“50年问题如何解决是个难点” 记者:“发现原则”的诉讼时效在法国的国内法是否适用?另外,在您所公布的相关文章中,提及到这次诉讼追索文物行动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如何将该公约适用到本案中?
刘洋:法国没有保留,但是我们国家有保留。我主要说一点:公约里有这样一个规定,任何返还请求的提出,应该在文物被盗或发现该文物存在于某国家的期间50年内提出。该规定不仅突破了原来的诉讼时效,而且对于原来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所突破。我曾经看到过法国中译版本这样表述“存在”,指搁置、放在这个国家。不是说公约生效以后必须留置在这个国家,而是公约生效以后存在这个国家就可以诉。
对于50年的问题如何解决,对我们来说是最大的问题,也是本案的重点、难点之一。现在我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们必须注意到我们国家在签署公约时的申明,对公约生效以前,在清朝政府或国民政府期间,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来流失的文物,我们仍然有追诉权,即文物的主权仍属于我们。这个申明不受我们50年被盗窃期间的约束。但是我们也知道那50年是“硬”的规章制度,现在的这个声明是“软”的规章制度。
首先,公约的可适用性。我们知道,中、法两国均签署了该公约。另外,法国在公约在其本国的适用并无声明保留。因此,我认为在我们这次追索行动中,通过涉外民事诉讼方式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援引适用本公约,并不用适用法国国内法。
其次,关于公约溯及力,我想强调的是,该公约是1995年缔结的,按理来说,对公约签署前发生的文物被盗或非法出口情形不具有溯及力。而本案涉及到的两件文物远远在公约规定的“50年”之前,这是本案的难点。但公约第九条规定第一款:“本公约不妨碍缔约国适用在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返还或者归还方面比本公约更为有利的规定”。必须注意到我们国家在签署公约时的保留申明:“对公约生效以前,在清朝政府或国民政府期间,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来流失的文物,我们仍然有追溯权”,即文物的主权仍属于我们。这个申明不受我们50年盗窃期间的约束。
这对于我们突破50年的限制又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我们在发现涉案文物所在地是立刻发出申明,证明发生在本公约生效以前文物被占有是非法的,亦即公约生效以前流失文物的占有是来自被盗或非法出口的,那么就不存在前述50年的限制。
因为公约不是为非法行为开脱罪责,也不限制本国的其他人根据公约框架以外去援用救济措施,对于本公约生效以前被盗或者非法出口的文物,提出返还归还请求的权利。
“证据与诉讼费用顺利解决” 记者:我们看到一些报道,称如果诉讼,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将会十分高昂,这一问题你们如何解决?
刘洋:我很高兴地告诉你们,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有着两三百名律师的大所。我们的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武汉、深圳和成都设有分所。我们的主任鲜言律师刚打电话过来,表示对我们的此次诉讼要给予全力的资金支持。
记者:现在我们有何证据证明这两件文物来源于我国?
刘洋:我们刚才谈及诉讼追索主要援引的法律依据就是国际私法协会公约。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凡非法发掘或者合法发掘但非法持有的文物,应当视为被盗文物”,它本身的财产性质,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国民法典或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对于不动产的规定几乎是一样的。法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建筑物附带的水管以及建筑物凹下的部分、放置的雕像或悬挂在建筑物上的壁画视为不动产。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两尊兽首为不动产。界定它是否属于不动产,牵涉到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但到底适用哪个国家的准确法?我们国家不承认反致,直接适用国际公约就行。如果还不够,那么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处置。我们的诉讼请求是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请求返还,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而我们只需要返还原物就行了。
此外,涉案两尊兽首为我国原圆明园内文物,这是世人共知的。在八国联军洗劫圆明园后,十二生肖兽首即流失海外。这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被盗情形。其所有权当然是属于我们国家的。这是牵涉到所有权举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是被告的自认,佳士得拍卖行公开在其展览兽首上声明该物来源于中国圆明园。另外,我们还有更多的游记、历史档案记录了圆明园的情形,甚至我们还有直接的照片,说出它在什么位置,是什么形状等。这些证据对于说明中国是物的所有人是非常充分的,也绝对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在这里我们也同时关注现在兽首持有人的抗辩,他们可能会主张是善意取得。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要主张是善意取得,作为善意的占有,法律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开市场购买,二是支付合理的对价,三是他不知道该物的来源是非法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就本案来说,皮埃尔·贝杰无法证明得了他是善意的。尽管他是从别处继承而来,但在物权法理论上有个“后手权利不能优于前手”的原则,即无论经过多少次的转移,只要第一手取得该文物的方式是非法的,那么以后的每次转移均不能忽略历史性的权利瑕疵。也就是说,他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超过他的上手,而不是说现在的占有人只需证明我是一个善意持有人就完事了,还应证明你的上手也是善意。追溯到第一手,比如首先在1860年从圆明园拿走的那个人称,是乾隆皇帝送给他的或某个皇宫大臣赠送给他的,抑或某个皇宫大臣和他交换的。但因世人共知,这是当年八国联军掠取夺得的,他们当然拿不出证据证明对这两件文物的善意占有,所以在法律上就会败诉。因此,我认为涉及到善意取得还存在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因此,拍卖行与现有的占有人不是文物的原所有权人。他们仅是合法的占有,但合法的占有是保护他的补偿金取得的权利,而不保护它的追索物的权利。也就是,即使推定善意取得成立,他也要把物还给我们,他只是有权利要补偿金而已。
“庞大律师队伍分工灵活” 记者:为了追索这两件古物,现在您所组织的86人强大的律师团,您能不能简单地介绍这个团队在各个阶段的分工配合以及在与法国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就这个案件的法律程序的推进合作情况。
刘洋:一方面,关于律师团的组成,一部分是我选的,另一部分是自己报名的,现在基本上都是精英。今天刚加入进来的是法国留学并在法国做法务工作的王益群律师。另一方面,关于律师团的工作,有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长期来看,以后我要把我的律师团队建立成我们国家长期的追索文物、保护文物、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队伍。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样的队伍,但我们急需这样的队伍;短期效应呢,是我的团队里面有不少是天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离我近一些,布置起工作来也比较方便。其他加入到这个志愿团队的,都是高端的律师。现在这些律师集聚在一起,有一个对外宣示的作用,不是我刘洋一个人在这空穴来风、无病呻吟,多数人才加进来就说明有一定的可行性。其次,我不否认在我的律师团队里有相关背景的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的行动提供了帮助。
再就是工作安排上,我们各个团队分工,严格来讲,我们的这些法律思路都是由我们共同商定得出的。但是随时的调整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还是我来决定,毕竟我在这方面付出了不只一年的努力,摸索得久一些,这点我很庆幸。其他律师的具体工作,在各个环节上互动,灵活调整。
跟法国律师合作方面,我们一开始就跟法国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有合作,最后他们给我们介绍了一位法国著名律师为我们免费代理,这样就既满足了我们的要求,又满足了他们寻求中国合伙人(取得利益)的需要。
后记:
刘洋表示对本次文物追索行动的发展前景无法预期。他认为,打官司的胜与败其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要尝试着走追索被盗文物这条路。成功了,路就铺开了;不成功,也积累了经验。他希望能把“华夏追索抢救文物律师联合会”建立成一支服务于我国的长期追索文物、保护文物、提供法律咨询的专业队伍。同时,刘洋指出,希望社会各界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