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卢瑛瑾、记者马驰)2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使更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受益,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近期先后下发7个文件,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一是出台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数量。原有政策规定只有6种特殊病种可在门诊享受医保待遇,从2009年4月1日起,增加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等12种病种为门诊规定病种。
据介绍,符合门诊规定病种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制度,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再由个人担负。根据不同特病病种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从350元到1.2万元不等。新增12种门诊规定病种后,预计将增加1.5万人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二是出台了《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质量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年可减轻个人负担250元——600元。
三是出台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别之处在于保证了重、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同时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缓解了定点医院承担医疗费用的压力。文件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提高了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即在原住院统筹基金均次定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二级以上医院提高18%,一级医院提高10%。结算标准提高后,预计年统筹基金将增加支出近1.2亿元。(下转8版)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新增12个特殊病种提高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不再指名限定转外地就医的医院取消原557种住院病种目录回城未招工知青部分务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上接1版,)二是增加了单病种结算的种类。在原有20个单病种的基础上,增加了14个单独结算的病种,分别为:肝硬化合并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胰及十二指肠切除术、腰椎及颈椎手术治疗、腔镜手术治疗(胆囊切除和胆取石术、泌尿系结石取石术、子宫肌瘤切除术)、玻璃体切割术、良性及恶性肿瘤伽玛刀治疗、周围血管病介入治疗(静脉血管滤器置入术、动脉血管支架置入术)、脑血管造影、颅内动脉瘤手术治疗(含介入治疗)、射频消融术治疗心律失常、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疗(含介入治疗)、胸膜纤维板剥脱术、大疱性皮肤病。上述病种单独结算标准比原住院均次定额结算标准提高了1—6倍,同时提高了原有部分单病种的结算标准。单病种增加后,年统筹基金将增加支出8000万元。
四是出台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凡符合转往外地就医条件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指名限定转外就医的医院。
五是出台了《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人员,扩大医保受益面,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原557种住院病种目录,改为参照卫生部门规定的ICD病种编码进行管理结算。即凡符合住院规定条件的患者,均可接收住院,享受医保待遇。
六是出台了《关于拨付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周转金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增加对定点医疗机构周转金拨付额度,三级医院由原来1个月的额度增加为2个月的额度;二级医院由原来1个月的额度增加为1.5个月的额度。
七是出台了《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解决好我市回城未招工知青的医疗保险问题,对这部分人参加医疗保险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回城未招工知青的部分务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这部分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