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8日讯记者李立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连鸿儒在状告蒙牛公司要求双倍赔偿之后,今天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称,他以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由,向国家质检总局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其至今未向社会公布“特仑苏OMP”牛奶中含有未经卫生部批准的“OMP”物质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其尽快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连鸿儒律师说,国家质检总局应立即向社会公布“特仑苏OMP”牛奶的相关情况,包括蒙牛公司擅自添加OMP的行为是否违法、添加有OMP的牛奶对人体是否有害、对蒙牛公司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以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特仑苏OMP”牛奶的真相,特别是了解有关其安全性的真相。他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不及时公开“特仑苏OMP”牛奶真相的做法,系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据此,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内(即2009年2月9日前)通过多种形式将蒙牛公司在牛奶中违法添加“OMP”物质的信息以及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予以公开。
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早在2009年1月4日就向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发出了《关于调查处理蒙牛特仑苏牛奶产品举报问题的函》,半个月后的1月19日,内蒙古质监局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关于核查蒙牛特仑苏牛奶有关情况的报告》(内质监监函(2009)7号)。这一事实表明,国家质检总局最晚在今年1月19日就已获悉蒙牛公司实施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